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的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0 23:42浏览量:2411
假如患者在去医院治病的过程中,发作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是需求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假如两边当事人能够洽谈的,能够洽谈处理,也能够请行政机关进行第三方调停。那么,医疗事故补偿行政调停的特色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医疗事故补偿行政调停的特色
医疗事故补偿行政调停是医疗事故争议发作后,对现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患两边恳求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事故补偿进行调停。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掌管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准则,促进医患两边当事人友爱洽谈、互谅互让而达到协议,处理其医疗事故补偿争议的一种诉讼外活动。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两边当事人恳求,能够进行医疗事故补偿调停。调停时,应当遵从当事人两边自愿准则,并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规则核算补偿数额。
1.医疗事故补偿行政调停是对现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争议进行调停。调停是在医患两边当事人对是否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没有贰言的情况下进行的。假如医患两边对医疗事故技能鉴定结论持有贰言或许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审阅,发现医疗事故技能鉴定不符合法令规则的,医疗事故技能鉴定结论不能强制作为医疗事故行政调停的根据。
2.医患两边一起恳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停。卫生行政部门只能被动地承受当事人的恳求,不能自动进行调停。假如一方不愿意行政部门调停,卫生行政部门则不能强制进行调停。
3.医患两边恳求卫生行政部门调停的内容是医疗事故补偿,而不是一切的医疗事故争议。
4.医疗事故补偿行政调停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行为。医患两边当事人不能因对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停的行为不服而进行行政诉讼。
5.经调停后所达到的调停协议只能由当事人两边自觉实行,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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