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3 22:37浏览量:1237

[案情介绍]
1991年7月的湖北,正是天气酷热,农活繁忙的时节。陈冬生本年承包了5亩旱地,全种上了小麦,赶上本年风调雨顺,虫灾少,小麦本年又要丰盈。陈冬生的5亩旱地紧靠在公路旁边上,公路两头是两排巨大茂盛的白杨树,给酷热的夏天带来了一丝阴凉的期望。
这天,陈冬生割了一亩多地麦子,坐在树荫底下,喝了点凉茶,望望路上来来往往的行人,看看地里金黄金黄的麦子,不时地逗逗路旁边邻居家正在公路上游玩的两个小孩。忽然,陈冬生看见东边开来一辆黄河牌轿车,速度非常快,与此同时,从西边也开来一辆吉普车,速度也很快。这么窄的公路,两辆车速度又这么快,小孩还在路中心,太风险了。陈冬生脑子里转了这个想法后,即敏捷站起,一面奔向小孩,一面高喊让小孩躲开。两辆车立刻就要相接,在这危如累卵的时间,陈冬生疾步奔到小孩跟前,一左一右把两小孩都推动路旁边的小水沟里,自己也滚到沟里,吉普车也在此时被黄河牌轿车撞翻。两个小孩都幸免于难,陈冬生松了一口气,慢慢地爬了起来,一个小孩挣扎着也已爬起,但另一小孩却没动态。陈冬生曩昔一看,本来在自己推这个小孩时,将其头碰到了水沟里的一块石头上。陈赶忙抱着小孩往村医务室跑,医务室医师又让其到乡医院去。经确诊,该小孩得了严峻的脑震荡,住院治疗后,仍留下后遗症。
该小孩爸爸妈妈以故意伤害罪将陈冬生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以为陈冬生行为属紧迫避险,行为人不该负法令责任。
[法令剖析]
紧怠避险是在法令所维护的权益遇到风险而不可能选用其他办法加以防止时,不得已而选用的危害另一个较小权益以维护较大权益免受风险危害的行为。紧迫避险的建立需具有以下条件:1.有必要有风险发作;2.有必要是风险正在发作33.有必要是针对第三人的较小的合法权益进行避险34.有必要出于避险目的35.有必要是在无可奈何情况下施行;6.有必要不能超过必要极限形成不该有的危害。本案中,陈冬生在吉普车和轿车行将相接,小孩面对生命风险的时分,抓住时机,为解救小孩生命而将其面向路旁边小水沟,这是无可奈何而为之的,且相对逝世来说受伤是较小的危害,故陈冬生的行为应是紧迫避险,不该认定为违法。
[法令提示]
《刑法》第21条规则: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发作的风险,不得已采纳的紧迫避险行为,形成危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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