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0 16:28浏览量:1515

原告湖北省宜昌市无线电厂(以下简称无线电厂)因与被告卢玲、倪亮、刘珊、何国香等4人发作停止劳作合同纠纷,不服宜昌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判定,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无线电厂诉称:因4名被告与本厂的劳作合同期满,本厂告诉停止劳作合同,宜昌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却判定本厂与4名被告补签2—7年的劳作合同。这个判定于法无据,恳求人民法院判定停止4名被告与本厂的劳作合同联系。4名被告辩称:依照原告制定的《全员劳作合同制实施细则》,原告应当与咱们签定5—10年的劳作合同,可是原告不向咱们宣扬、奉告细则的具体内容,使咱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定了为期二年的劳作合同。这个劳作合同违反了咱们的实在意思表明,是无效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定叫原告与咱们续签劳作合同,是正确的,原告应当履行。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11月至1989年12月期间,原告无线电厂别离与被告卢玲、倪亮、刘珊签定了为期五年的劳作合同。被告何国香在1987年与宜昌市旭光棉纺织厂签定了为期五年的劳作合同,1992年调入无线电厂作业。1995年5月,原告无线电厂依照实施全员劳作合同制的要求,制定出《宜昌市无线电厂全员劳作合同制实施细则》,经厂员工代表大会评论经过。8月,无线电厂依据该细则,别离与4名被告签定了为期两年的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从1995年8月1日起至1997年8月1日止。合同到期后,无线电厂没有告诉4名被告停止劳作合同,也未续签劳作合同,两边构成了事实上的劳作联系。1998年7月,无线电厂以两边所签定的劳作合同已到期为由,告诉4名被告停止劳作合同联系。4名被告向宜昌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恳求判定保持原劳作联系,并与无线电厂续签劳作合同。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定,无线电厂应与4名被告补签2—7年的劳作合同,并为4名被告交纳社会保险金。无线电厂不服该判定,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1988年末至1989年末第一次签定的劳作合同、原告无线电厂制定的《全员劳作合同制实施细则》、两边当事人于1995年8月第2次签定的劳作合同以及两边当事人的陈说为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十六条规则:“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在原告无线电厂于1995年实施全员劳作合同制前,卢玲、倪亮、刘珊、何国香等4名被告便是合同制员工。依照无线电厂制定并经该厂员工代表大会评论共同经过的《全员劳作合同制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则,合同制员工应与无线电厂签定期限为5—10年的劳作合同。无线电厂与4名被告签定为期两年的劳作合同,不是4名被告的实在意思表明,且违反了上述规则,该合同中有关劳作合同期限的约好无效。据此,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0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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