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的收养手续的办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9 14:27浏览量:312

一、收养人应当具有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
3、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许社会福利组织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约束。
三、无爱人的男性收养女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纪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收养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的,收养挂号机关应当在挂号前布告查找其生爸爸妈妈;自布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未领认的,被视为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
五、弃婴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资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许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自己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等状况的证明(包含年经济收入),并加盖村、镇、大街公章;
3、县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常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分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大人、小孩2寸相片各2张,合影相片1张(2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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