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进行修订:一是放宽
再婚生育条件;二是对生育间隔时刻作恰当调整。但这样的调整仅针对特殊人群。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方针,并不会做大的调整。
1、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两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爱人,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勇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武士的;
7、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掉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9、只生育一女孩,母女均为乡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乡村接连5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
相关子女抚育的法律法规:
《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
行使探望权力的方法、时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间断探望的权力;间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康复探望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具体情况,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