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2 22:47浏览量:1059
遗言是指人生前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依照法令规则的方法对其遗产或其他业务所作的个人处理, 并于创建遗言人逝世时发作效能的法令行为。那么,立遗言的有用条件有哪些?下面就随听讼网小编一同来了解下吧。
立遗言的有用条件有哪些
(1)立遗言人立遗言时须有行为能力。《承继法》第22条规则:“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遗言无效。”即便自己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言。假如立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能力,后来损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其时所立遗言的效能。
(2)遗言有必要表明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因受钳制、诈骗所立遗言无效。《承继法》第22条规则:“别人编造的遗言无效,篡改的遗言,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承继人原本没有立遗言,而承继人惹是生非编造遗言,也有的被承继人立有遗言,承继人以为于己晦气,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遗言,以假乱真。这些都属无效遗言。
(3)遗言人以不同方法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依据《承继法》第20条规则:“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遗言为准。”其中有公证遗言的,则以公证遗言为有用遗言。
《承继法》第16条规则:“公民能够依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这是法令赋予公民用立遗言方法处置个人产业的权力。用遗言处置个人产业的方法有二种:遗言承继和遗赠。立遗言人能够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数人承继遗产。遗赠则是立遗言人将个人产业赠给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法令赋予公民用立遗言的方法处置自己产业的权力,既表现了我国公民具有广泛的自在民主权力,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老年人。这使老年人能够依照自己的志愿,依据子女对自己尽奉养责任的巨细,以及子女的具体情况来合法而又合理地处置自己死后的产业。老年人能够在遗言中力尽奉养责任多的子女多留遗产,对尽责任少或不尽责任的子女少分或不分遗产,这些规则使承继人的承继权被撤销。遗言是单独法令行为,遗言人设立遗言时,无须征得遗言承继人的附和,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承继人的附和。只需有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遗言即发作法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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