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1 06:59浏览量:1802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进债款人实行其债款,确保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而在债款人(一同也是担保权人)和债款人之间,或在债款人、债款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洽谈构成的,当债款人不实行或无法实行债款时,以必定方法确保债款人债款得以完成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清晰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确保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虽然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则,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由于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则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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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工商银行从1994年开端建立了长时间假贷联系。从1994年8月29日起至1998年4月28日止,甲公司向工商银行告贷合计19笔(次),告贷总金额为947万元。1994年8月26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告贷担保合同书》。两边约好:从1994年8月1日起至1999年8月1日止,乙公司愿作为担保人为甲公司在工商银行发作的告贷,在300万元担保金额限额内承当连带职责,直至还清悉数告贷本息停止;在担保合同有用期间及担保金额限额内,工商银行对甲公司的告贷到期、展期或任何宽限,无须告诉乙公司;对告贷合同条款的修正、弥补、删去,均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能;甲公司可将担保合同书径自送达工商银行,乙公司的担保行为即告建立,发作担保效能。1995年10月10日,丙宾馆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与前述《告贷担保合同书》内容相同的最高限额为300万元的《告贷担保合同书》,但该合同仅约好了担保期限是从1995年10月10日开端核算,未约好担保截止日。1997年1月31日,甲公司将其一切的23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质给工商银行,两边订立了《权力质押合同书》。1997年2月21日,都江堰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处对该合同进行了存案。甲公司从1994年12月14日至1998年4月27日接连还给工商银行告贷合计25笔,还款总金额为650万元。截止1998年4月28日最终一次告贷债款届满期日,甲公司尚欠工商银行告贷本金297万元及其利息。因甲公司逾期未偿还告贷引起讼争,工商银行于1999年8月25日申述要求甲公司当即偿还告贷本金297万元及其利息并要求乙公司、丙宾馆承当连带职责。
律师答复:
在1994年8月1日到1995年10月10日期间发作的债款余额,应该由乙公司与债款人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在1995年10月10日到1997年2月21日之间发作的债款余额,应该由乙公司和丙宾馆一起与债款人承当连带确保职责。
相关法律知识:
确保人提出抗辩,是由于他们把本案的两个确保合同当做了一般确保,实际上,它们同是一种特别的确保方式——最高额确保。最高额确保是指确保人对债款人与债款人在必定时间内接连发作的若干笔债款,在最高限额内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其主要特征有:1、所确保的债款是必定时间内接连发作的债款,是不确认债款;2、约好有确保职责的最高限额;3、担保的不是多笔债款的简略累加而是债款全体,即不是债款发作额而是在决算期确认的债款余额(此特征充沛辩驳了被告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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