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收受彩礼离婚是否返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7 01:53浏览量:2726
彩礼是我国男女成婚时,男方向女方家庭赠送的聘礼,这是一种传统的风俗,而在实际日子中因成婚彩礼发生的对立是十分多的,一般是成婚彩礼交还的问题,那么婚前收受彩礼离婚是否返还?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答复。
婚前收受彩礼离婚要不要返还
[案情]
2007年元月,程某(女)经人介绍与李某(男)相识,两边于2007年2月按村风俗举行了婚礼,程某收受了李某彩礼30000元,并于次日处理了成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在一同日子了一星期,便一同前往温州打工,途中程某不辞而别,从此与李某失掉联络(后查明程某一人外出经商,并亏本40000余元)。2007年7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程某离婚,并要求程某返还彩礼30000元。另查李某家中经济条件较好。
[案情剖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程某是否应返还彩礼呈现了几种不同定见。
定见一:程某应当酌情返还婚前收受的彩礼。由于程某与李某成婚时刻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19条规则:借婚姻关系讨取的资产,离婚时,如成婚时刻不长,或许因索要资产形成对方日子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定见二: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有必要具有法定景象才需求返还,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的规则程某婚前收的彩礼不予返还。但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礼应作为一起产业予以切割,由程某给付李某15000元。
[分析]
本案中程某与李某已登记成婚,并在一同一起日子了一段时刻,虽然只要一星期,别的李家中条件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的规则:
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
(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起日子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19条的规则现已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的规则相冲突,故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的规则为准。因而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礼不具有法定的返还景象,依法不需返还。但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礼仍应作为一起产业来处理。程某与李某成婚后彩礼便转化为了夫妻一起产业。至于程某后经商亏本属个人行为,李某并不知情,其亏本只能由程某个人承当,由此发生的债款也与李某无关,不能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故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案情成果] 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有必要具有法定景象才需求返还,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的规则程某婚前收的彩礼不予返还。但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礼应作为一起产业予以切割,由程某给付李某15000元。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对有关的答复,假如实际中您遇到了相关的胶葛,其实对胶葛的解决办法有许多,但假如您挑选走法令程序,专业的人来为你答复将对您更为有利。假如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到听讼网在线咨询或许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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