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要知道哪些知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6 00:50浏览量:489
编者:互联网拉平了世界,正在改动金融活动的游戏规矩,这在2014年已初现端倪。随之而来,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各类胶葛将成为民商审判的热门。本文作者系统梳理了各类诉讼事例,从司法实践的视点对P2P网络告贷的债款转让、危险备用金、独立担保与反担保、危险买断的性质、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的效能、告贷本金的确定、利息与违约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2014年P2P敏捷蹿红成为网络热词。一般以为,P2P买卖方便快捷,能下降告贷本钱,加快资金融通,关于我国多层次本钱市场建造有重要含义。据统计,现在,全国已有两千多家P2P渠道,买卖规划累计达三千亿元。P2P网络告贷,即点对点信贷,指的是个别和个别之间经过网络渠道完成假贷。P2P网络告贷在快速开展的一同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导致投资人(出借人)无法回收本息,然后引发诉讼。本文针对P2P网络告贷在诉讼领域触及的问题进行剖析。
一、债款转让
P2P的本质是民间假贷,但其与传统的民间假贷不同。传统的民间假贷由出借人和告贷人直接达到告贷协议,中心一般没有第三方的参与。P2P的出借人和告贷人经过中心网络渠道达到告贷协议。出借人和告贷人是假贷法令联系;渠道与两边签定居间合同,是居间法令联系。假如出借人和告贷人签定告贷协议时,渠道也作为一方主体参与进来,清晰写明假如告贷人到期不能清偿债款,渠道偿付出借人的本息,债款转让给渠道。那么此刻,相当于在告贷合同中嵌入了一个债款转让合同。告贷合同正常实行时,不发生债款转让的结果。当告贷人到期不能清偿债款时,债款转让合同才开端进入实行程序。因而,告贷合同和债款转让合同尽管一同签定,可是后一合同的实行曾经一合同的实行不能为条件,相当于附条件收效的状况。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矩,除了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好不得转让、按照法令规矩不得转让的状况之外,债款人能够将合同的权力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矩,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款人。因而,出借人能够依法与第三人签定债款转让合同,许多渠道也都推出了帮忙告贷人债款转让的服务功用,以促进本钱流转。此刻,第三人作为新的假贷协议的债款人,在告贷人不实行合一同能够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渠道本身作为债款受让人仅仅一种比较特别的状况。尽管渠道作为广义的第三人能够成为债款受让人,但有专家以为,从监管的视点渠道不宜成为债款受让人,不该成为假贷协议的一方主体,应仅作居间人与两边构成居间法令联系。因为在告贷人不能清偿债款时渠道受让出借人的债款,相当于渠道对债款人进行隐性担保,不利于危险阻隔。若渠道受让的债款呈现严峻的债款违约,构成渠道破产,会构成系统性危险,影响渠道全体投资人的权益。
二、危险备用金
实践中,除了上述假贷合同中嵌入债款转让合同的方式外,还有的渠道与假贷两边约好,假如债款人如期未实行还款,渠道以危险备用金(有的渠道称为危险储备金)偿付债款人的本息。危险备用金来源于渠道向债款人所收取的服务费。此种偿付受有限偿付和按比例偿付规矩等约束,未必彻底足额本息偿付,依据状况而不同。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足够的状况下,或许足额偿付;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缺乏够的状况下,或许仅仅有限偿付。这与一般担保法含义上的担保不同,渠道并不承当悉数的担保职责,仅仅相对程度的危险补偿。渠道上的危险备用金归于渠道分配,是渠道依合同向告贷人收取的管理费,渠道为实践的所有权人。其以危险备用金向债款人清偿后,获得了债款人的权力,能够向债款人追偿,此刻渠道即成为案子的原告。这儿触及危险备用金的监管问题。危险备用金带有必定程度的担保性质,是否应该设成独立账户,由有关部分进行运转监管和第三方资金保管,以使资金运用更通明和规范。
三、渠道担保
渠道在性质上一般都挂号为“金融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司,并不具有担保公司的法定资质。因而,渠道不能按法令赋予担保公司的相关权限行使担保权力。渠道一般引进担保公司,由其与假贷两边签定协议,进行担保。假如渠道本身一同具有担保公司的资质,对债款进行担保,代为清偿后,也能够成为原告,但与渠道因债款转让协议成为债款受让人后的原告并不相同。渠道供给担保,是渠道作为担保人,其对出借人实行的是担保职责,当债款人不能清偿时,其向出借人代债款人清偿,获得对债款人的追偿权,其是因追偿权而成为原告,非因与告贷人有告贷联系而成为原告。渠道因债款转让协议为债款受让人,其是直接作为告贷人的债款人,与告贷人直接构成假贷联系,并不是作为债款人的追偿权人。许多专家学者从理顺渠道定位而言,以为渠道应只成为居间人,不该该供给担保或进行债款受让;且担保也有担保资质和假贷买卖数额不断增加担保力缺乏的问题。也有专家以为,现在的担保和债款转让状况是个过渡阶段,契合我国网络假贷的实践需求,在征信系统不齐备、大数据还不能彻底抓取到个别信誉的状况下,引进担保关于消除出借人的后顾之虑,促进民间本钱流转是有积极含义的。但各方专家普遍以为,假如进行担保,渠道仍是引进有担保资质的公司进行担保,渠道本身不该承当担保职责,更有利于渠道的中介性质,理性回归其本身的角色定位。当然,详细怎么操作,还有待于监管规矩的拟定和相关立法。
四、其他担保主体
除了渠道担保外,实践中最多的仍是其他主体担保。由告贷人自己供给典当、质押担保,或由担保人供给担保。担保人或许是自然人或专门的担保组织等。例如,陆金所是由安全集团旗下的安全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供给担保;也有的渠道引进其他小额担保公司,如有利网;开鑫贷除了小贷公司担保外,还与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协作,如江苏省国信信誉担保有限公司、瀚华担保等。为进一步操控小贷公司的担保危险,引进再担保机制,即在省内小贷公司供给担保的一同,江苏金创信誉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出借人供给连带保证职责再担保。阿里巴巴的招财宝渠道引进众安保险公司进行担保;而众安保险公司许诺进行担保是因为债款人有自己的财物能够作为授信依据;淘宝和天猫上的商户作为告贷人是以其应收账款作为对众安保险公司的质押;购买了招财宝上理财产品的用户作为告贷人,是以其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作为向众安保险公司的信誉担保。担保增强了出借人的告贷决心,导致网络假贷在上一年呈现井喷式开展,但有的担保公司担保力缺乏,担保资金无法匹配敏捷扩张的假贷买卖量,现已违背了法令关于担保杠杆的规矩。所以当告贷人违约时,担保公司并不能实行担保职责。到诉讼阶段,担保人或许与债款人一同构成一起被告。担保人败诉后,无实践偿付能力,构成判定实行不能,影响了司法判定的权威性。
五、反担保的挂号
有的公司进行担保时并不要求债款人进行反担保,如陆金所引进的安全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但有的担保公司供给担保后,要求债款人对其供给反担保。在反担保中,有的需求进行典当物挂号。在实践中,因为主合同是在网上签定的电子合同,挂号部分不进行典当挂号。这种状况下,债款人对担保人的反担保不能收效,担保人在对告贷合同的出借人清偿后,自己向债款人追偿时权益的完成不能得到保证。电子合同被广泛应用在网络告贷中,因电子数据本身或许被无痕篡改、简单灭失、原始性无法保证等给法令适用带来许多困扰。电子合同和电子依据的“原件方式”成为法令重视的热门,急待权威组织进行可信时刻戳认证,用于处理数据电文的实在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证明,以使其适用于法令效能的证明需求。
六、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能
假如担保合同中约好,即便假贷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用,担保人无条件承当担保职责,应怎么看待?依据担保法第五条规矩,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按照约好。按照担保法的规矩,在准则供认担保合同从特点的一同,似认可当事人约好的意思自治,即担保合同假如约好独立担保,独立担保能够有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矩,担保合同是主债款债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从物权法的但书看,物权法否定当事人经过合同约好独立担保,仅认可法令的破例规矩。为习惯世界商事买卖的特别性和与世界惯例相衔接,现在,我国司法实务把握的准则是仅供认世界商事买卖独立担保的效能,其他状况即便担保合同有约好,也不供认独立担保的效能。这样做的首要原因是考虑到独立担保推翻了经典含义上的担保权从特点规矩,取消了担保法对担保人的一些权力维护,职责具有反常严峻性,运用该准则或许发生诈骗和乱用权力的坏处。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之规矩处理担保人是否应承当职责的问题。
七、危险买断的职责性质
有的公司与告贷人签定危险买断协议,由告贷人付出必定的费用,约好假如告贷人到期不能实行与出借人的告贷协议,其代告贷人向出借人无条件承当偿付职责,并不再向告贷人进行追偿。危险买断的概念曾呈现在中国证监会[2010]30号《关于保本基金的辅导定见》中,规矩基金管理人能够与契合条件的担保人签定合同,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承当连带职责,也能够与契合条件的保本职责人签定危险买断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职责人付出费用,保本职责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呈现亏本时,担任向基金比例持有人偿付相应丢失。但偿付后保本职责人抛弃向基金管理人的追偿权。此定见把担保人与危险买断的保本职责人区别对待。从危险买断的特征看,其具有担保的特点,但又与担保法含义的担保不同,危险买断人在代为偿付后,抛弃对债款人的追偿权。明显,危险买断的职责比担保更严峻。在保本基金的问题上,因为一般不触及主合同无效的状况,所以并未引起争议。但在P2P网络告贷状况下,假如主合同无效,买断协议是否有用,以及怎么看待买断协议的性质,争议很大。假如对比担保法的规矩来处理,主合同无效,那么危险买断协议即便约好了无条件承当悉数偿付职责的条款,也应确定无效。还有一些学者以为,危险买断因为不具有追偿性,不归于担保,不能按照担保法的规矩处理,应按一般合同来处理。主合同无效时,并不必定导致其无效。但假如危险买断协议仍然约好了对告贷人的追偿权,那与上述保本基金的危险买断本质上不是一个内在,准则上仍是归于担保法的领域,应依担保法的相关规矩进行处理。
八、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告贷合同的效能与担保职责
例如,告贷人甲失踪或逝世后,乙使用其账户和暗码以其名义进行告贷。主合同是否有用?担保人是否应承当职责?一般来说,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矩,告贷人冒用别人名义诈骗出借人而签定的告贷协议,在危害国家利益的状况下应属无效。一般状况下,关于个别主体,不触及国家利益的,归于出借人具有可吊销权的状况。出借人能够挑选是否吊销,假如告贷人正常实行,出借人或许并不请求吊销。假如出借人请求吊销,告贷协议一旦被吊销,则自始无效。告贷人应承当合同被吊销后而无效的悉数法令职责。出借人是根据对担保人的担保信赖而与告贷人签定协议,合同被吊销,担保人应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有专家从别的的视点剖析以为,因为网络买卖的特别性,当事人经过网络签定电子合同,一般非实体碰头,对比收据的无因性准则,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告贷合同,宜直接确定合同有用,更有利于维护网络买卖安全和债款人的维护。
九、本金的确定以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存的问题
出借人从告贷本金中假如预先扣掉利息,那么本金应是以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核算。但出借人并未预先扣除利息,许多渠道先从告贷人处扣除渠道居间费。本金应怎么确定?传统民间假贷因不触及渠道作为第三方,故不存在这一问题。在网络告贷中渠道居间费的性质不归于告贷利息,本金仍以出借人的借出数额为核算规范更契合合同的本质。出借人与告贷人的假贷法令联系和渠道与告贷人的居间服务合同联系是不同的法令联系。渠道扣除居间费用是渠道与告贷人的法令联系,并不能影响出借人的权益。假如假贷两边既约好了逾期利息又约好了违约金,原告一同建议,应怎么处理?逾期利息表现了对告贷人不准时还款的惩罚性,苛其以加剧的职责。违约金是一方违背合同约好时应承当的职责。二者能够一同适用,但不该超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告贷基准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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