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判决书范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9 23:12浏览量:2803
什么是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是怎么判定的呢?婚姻无效的判定书是怎样的呢?下面就随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婚姻无效的判定书范文
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12)*民初字第***号
原告张某,女,1992年6月24日出世。
被告苏某,男,1986年2月17日出世。
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婚姻无效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某某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苏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6日挂号成婚。在婚后1年的夫妻共同日子中,被告以原告未生育小孩为由,常常对原告施行家庭暴力,原告屡次自杀未遂。2012年2月27日下午,原告回娘家看望母亲,被告以没有征得其赞同为由,当晚冲到原告娘家砸开房门,用拳在原告头部击打,致原告嘴唇受伤,并妄图殴伤原告母亲。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致原告身心遭到巨大损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日子。申述法院恳求判令免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被告苏某辩称:原告所诉不现实,平常我对她不错。我与原告喧嚷过二次,并不是常常喧嚷。这次吵架后我和家人及别人屡次到原告娘家劝其回家,原告不回家。原告每次从娘家回来就睡上几天,也不煮饭。我不赞同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生于1992年6月24日,被告苏某生于1986年2月17日。2010年12月原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17日在某县安口镇人民政府挂号成婚并同居日子。同居后,原被告常因家庭小事喧嚷打架。原告申述免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另查明,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44000元,被告陪嫁物有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电冰箱一台。
上述现实,有两边当事人的陈说,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安口镇人民政府证明、华亭煤业集团安口医院特种查看请求单、确诊证明书、门诊收费收据、相片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原告张某户籍证明、原被告成婚挂号检查处理表、请求成婚挂号声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根据,经法庭质证、能够作为确定本案现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告申述时仍未到法定成婚年龄,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婚姻无效的景象,本院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定已发作法律效力,至于触及的产业在本判定中作出处理。原告索要彩礼,形成对方日子困难,应适当予以返还。陪嫁物属个人产业,应由原告带走。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条(三)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原告张某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还被告苏某彩礼34000元,原告陪嫁物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电冰箱一台,由其带走。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某某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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