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效力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2 21:06浏览量:988
从我国现在实际状况看,当事人去民政部门离婚时,民政部门对达到离婚协议的男女,一般都要求两边就产业切割及子女抚育等问题协商一致并构成书面材料后,才会为他们处理离婚手续。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呈现下面的状况: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对免除婚姻联系本身没有贰言,但对产业切割问题反悔,并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改变或许吊销关于产业切割的协议。
咱们以为,两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产业切割问题达到的协议,是当事人在相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成果。关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产业权利的一种自在处置,协议对两边具有法令上的约束力,都理应承受这一决议所带来的法令结果。当事人依据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作胶葛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则。存在法令规则的诈骗、钳制等特别景象,当事人恳求改变或许吊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撑。不过,婚姻联系中究竟还包含了身份联系在内,由此导致的胶葛,也注定具有本身的特色。所以处理这类胶葛时,不能置身份联系于不管,简略、悉数适用其他法令规则。在这一思维指导下,本解说作了一些详细规则。例如,对归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撑当事人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景象,在清晰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则显失公平、严重误解等内容,便是依据这种考虑而规划的。
当然,咱们也不是彻底排挤这些未清晰写出事项的适用,仅仅以为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分有必要严厉约束。个案中假如的确归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则的,法官可以依据《解说(二)》第九条规则处理,由于该条中有弹性条款的表述,法官可以依据详细案情行使裁量权,依法作出公平的裁判。依据现在的规则,关于当事人的诉权,咱们予以维护,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可以证明缔结协议时有诈骗、钳制等景象存在。不然,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恳求。此外,假如当事人在实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背约好而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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