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9 20:47浏览量:809
稳妥合同是投保人与稳妥人约好稳妥权利职责联系的协议。下面听讼网小编处理了网友们提出的经济纠纷法令咨询问题,希望能协助到你,以下是民事法令咨询中的法令常识内容,希望能处理你们的疑问,如有其它疑问,可登陆听讼网进行听讼网qq咨询。
稳妥合同是投保人与稳妥人约好稳妥权利职责联系的协议。稳妥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稳妥人;稳妥合同的内容是稳妥两边的权利职责联系。投保人是指与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并依照稳妥合同负有付出稳妥费职责的人。稳妥人是指与投保人缔结稳妥合同,并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职责的稳妥公司。稳妥合同归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建立、改变或停止时具有稳妥内容的民事法令联系。因而,稳妥合同不只适用稳妥法,也是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
以下为稳妥合同效能改变的内容:
(1)稳妥合同无效
1、约好无效与法定无效
2、悉数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稳妥合同免除
指当事人根据合同建立后所发作的状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稳妥合同复效
稳妥合同复效指稳妥合同的效能在间断以后又重新开始。间断期内,稳妥人不需负职责。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准时交纳保费,由此间断的合同能够复效。
复效的法令结果:已复效的稳妥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稳妥合同
(4)稳妥合同停止
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认的权利职责,由法令规定的原因呈现时而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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