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法同居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1 14:56浏览量:1241
事例:
原、被告两边于1996年5月间在一酒店知道,不久,原告即带被告到自己的宿舍住宿。同年6月间,被告辞去作业,也常常到原告宿舍与原告同宿。在此期间,原告对周围人介绍说被告是其朋友,原告的搭档也以为原、被告是男女朋友联系。俩人共处期间,原告对立被告与周围街坊及其搭档往来。原告因为作业性质,外出作业较多且时刻无规律,引起被告的猜忌,两边为此常常发作争持。同年8月11日晚,原告与搭档外出作业,被告因阻挠未果,便从原告宿舍楼顶跳下,致双腿跌伤,由原告送往医院医治。现被告双腿已瘫痪,暂时住原告宿舍。
1997年3月17日,原告黎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称:与被告知道后,被告要求我带她到我的宿舍同宿。同居日子期间,因我常常外出作业,被告对我猜忌,两边常常发作争持。被告为阻挠我外出作业跳楼跌伤后,为治被告的伤病,我已花光了借来的2万多元。要求法院依法免除我与被告的不合法同居联系。
剖析:
婚姻法意义上的同居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能够分为合法的同居和不合法的同居两种。合法同居即婚姻,是指契合婚姻法上关于成婚的本质和方式要件的同居,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合法同居从内在上讲,应是不具备婚姻法上关于成婚的各种要件的规则而发作的男女同居,是一种现实民事行为,不为法律所支撑;从外延上讲,不合法同居应是除合法同居以外的其他各种同居行为。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不合法同居是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揭露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一种联系。据查,原、被告从1996年5月至同年8月虽有同居,但原告对外介绍被告是其女朋友,原告搭档也以为他们仅仅朋友联系,原告也对立被告与周围街坊往来,两边仅仅交朋友、谈爱情,并非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鉴于原、被告的行为仅仅爱情过程中的越轨行为,不属不合法同居联系,原告的申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规模,不契合法定的申述条件,应驳回其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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