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4 09:16浏览量:2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处理作业,防备电梯事端,保证人身和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等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出产(包含制作、设备、改造、修补,下同)、运营、运用、查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处理,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作业的领导,及时和谐、处理电梯安全监督处理中存在的严峻问题,催促有关部分依法实施电梯安全监督处理职责。
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忙有关部分做好电梯安全运转监督处理作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的电梯安全监督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处理相关作业。
第五条电梯出产、运营、运用单位应当树立健全电梯安全和节能处理准则,清晰岗位职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装备获得法定资历的电梯安全处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电梯出产、运营、运用单位及其首要担任人对本单位出产、运营、运用电梯的安全和节能担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拟定办法,支撑电梯安全、节能先进技能和科学处理方法的运用。
鼓舞电梯出产、运用单位和电梯查验、检测安排投保电梯安全职责保险。
第七条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及有关单位应当展开特种设备法令、法规和电梯安全常识宣扬遍及作业,倡议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大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才能。
第八条电梯职业协会应当加强职业自律,推动职业诚信系统建造,进步电梯安全处理水平。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和有关部分告发触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到告发的部分应当及时处理,并为告发人保密。
第二章 电梯的出产、运营
第十条电梯出产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答应,并按照安全技能规范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展开出产活动,不得出产不符合安全功用要求和能效目标的电梯,不得出产国家明令筛选的电梯。
第十一条因出产原因形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点的,电梯出产单位应当当即中止出产,并自动召回。电梯召回按照国家缺点特种设备召回准则的规则实施。
第十二条电梯制作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能规范的要求,供给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备及运用修补阐明、型式实验证明等相关技能材料和文件,并在电梯的显着方位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阐明。
电梯制作单位应当保证所制作电梯的配件供给,对电梯安全运转状况进行跟踪查询,为电梯的保护保养单位或许运用单位供给技能辅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电梯的设备、改造、修补应当由制作单位或许其托付的依法获得相应答应的单位进行,并恪守以下规则:
(一)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设备、改造、修补状况书面奉告省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能监督部分;
(二)电梯的设备、改造及严峻修补进程,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查验安排按照安全技能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查验,未经监督查验或许监督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
(三)施工竣工查验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运用单位移送相关技能材料和文件;
(四)对电梯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担任替换电梯产品铭牌,出具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答应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电梯制作单位托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设备、改造、修补的,应当对其设备、改造、修补进行安全辅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能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作单位对电梯安全功用担任。
第十四条建造工程需求设备电梯的,建造单位应当选购依法获得制作答应的单位制作的电梯,且选型、装备及备用电源应当与建筑物的结构、运用需求相适应。建造单位应当优先选购具有节能办法的电梯,并由制作单位或许其托付的获得设备答应的单位进行设备。
第十五条电梯出售单位应当树立电梯查看查验和出售记载准则,验明安全技能规范要求的相关技能材料和文件。
制止出售未获得答应出产、未经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国家明令筛选和现已作废的电梯。
进口电梯,应当实施向进口地省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提早奉告职责。
第三章 电梯的运用
第十六条电梯运用单位对电梯的运用安全担任。
电梯运用单位的承认按照下列规则实施:
(一)自行处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运用单位;
(二)托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运用单位;
(三)新设备电梯未移送业主的,项目建造单位为运用单位;
(四)共有的电梯,共有人未托付处理的,共有人或许实践处理人为运用单位;
(五)电梯所有权人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法搬运含有电梯的场所运用权的,能够约好运用人为运用单位;
(六)政府出资建造的用于公益性作业的电梯,其实施处理者为运用单位。
第十七条电梯运用单位应当运用获得答应出产并经查验合格的电梯。
电梯运用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电梯安全处理作业:
(一)拟定电梯运用安全处理准则,承认具有相应资历的电梯安全处理人员担任电梯日常运用处理作业;
(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的显着方位粘贴安全注意事项、有用的安全运用标志等规则的标识;保证电梯紧迫报警设备和通话设备无缺,保证联络疏通;
(三)在电梯呈现毛病或许发作异常状况时及时告诉保护保养单位消除毛病或许异常状况,在或许危及乘客安全的状况下当即中止电梯运转;
(四)乘客被停留在电梯轿厢时,及时安排应急救援;电梯发作事端后,依法展开事端救援,削减人员伤亡和产业损失,保护事端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分陈述;
(五)按规则处理电梯运用挂号,申报并承受查验;电梯运用单位改变时,自改变之日起3日内向新的电梯运用单位移送电梯的悉数安全技能档案;
(六)托付获得相应答应的单位实施电梯设备、改造、修补和保护保养;监督电梯保护保养单位定时对电梯进行保护保养,并对保护保养记载进行承认;电梯保护保养单位改变时,应当在新保护保养合同收效后30日内到原挂号机关处理改变手续;
(七)拟定电梯事端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事端应急演练;
(八)法令、法规、规章或许安全技能规范规则的其他电梯安全处理作业。
第十八条电梯投入运用前或许投入运用后30日内,运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处理运用挂号;电梯进行改造、修补,按照规则需求改变运用挂号的,电梯运用单位应当自改造、修补完结之日起30日内到原挂号部分处理改变挂号,方可持续运用。
在用电梯拟停用1年以上或许停用期超越下次定时查验日期的,运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书面奉告电梯运用挂号部分。从头启用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查验安排查验合格。
第十九条电梯运用单位应当在查验合格有用期届满前30日向电梯查验安排提出定时查验请求。
电梯运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时查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不得运用未经定时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二十条电梯存在严峻事端隐患,无改造、修补价值,或许到达安全技能规范规则的其他作废条件的,电梯运用单位应当依法实施作废职责,采纳必要办法消除该电梯的运用功用,并向原挂号的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处理运用挂号证书刊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电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电梯运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能规范的要求经过查验或许安全评价:
(一)运用期限超越15年的;
(二)毛病频发影响正常运用的;
(三)到达规划运用年限能够持续运用的。
电梯查验安排经查验或许安全评价后应当提出持续运用、修补或许作废的定见。电梯经过查验或许安全评价能够持续运用的,电梯运用单位应当在处理运用挂号证书改变后方可持续运用,并采纳加强查验、检测和保护保养等办法,保证运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保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作单位或许依法获得答应的设备、改造、修补单位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能规范的规则安排实施。
第二十三条电梯保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保护保养的电梯安全功用担任,并按照有关安全技能规范和要求实施下列职责:
(一)拟定电梯的保护保养计划,执行安全防护办法;
(二)帮忙运用单位拟定电梯安全处理准则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对保护保养的电梯每15日至少进行一次保护保养;
(四)对新承当保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安全功用承认;
(五)树立每部电梯的保护保养档案,并至少保存4年;
(六)发现电梯呈现毛病、发作异常状况或许接到相关告诉后,应当及时消除毛病和异常状况;发现乘客停留在电梯轿厢或许接到相关告诉后,应当在规则时间内赶赴现场,采纳应急救援办法,市区内不超越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越l小时;
(七)发现运用的电梯未经定时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的,以及运用存在事端隐患、报停、作废电梯的,应当书面奉告电梯运用单位,并向当地质量技能监督部分陈述;
(八)在答应的范围内展开事务,不得将电梯的保护保养事务转包或许分包;
(九)法令、法规、规章或许安全技能规范规则的其他安全处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电梯保护保养单位在企业注册地以外其他省辖市从事异地保护保养的,应当装备与其事务量相适应的保护保养人员和设备,并将单位名称、答应证、作业地址、作业人员、设备状况、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书面奉告保护保养事务所在地的质量技能监督部分。
第二十五条电梯的更新、改造、严峻修补费用按照有关规则从住所专项修补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许无住所专项修补资金的,由电梯所有权人筹措。
电梯保护保养、一般修补和查验、检测、安全评价等费用由电梯运用单位付出。
第二十六条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运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选用非正常手法敞开电梯层门;
(三)撤除、破坏电梯的部件或许标志、标识;
(四)乘坐超越额外载荷的电梯或许运载超越额外载荷的货品;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转的行为。
乘坐的电梯发作毛病时,电梯乘客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处理人员获得联系,遵守电梯安全处理人员的指挥。
第四章 查验、检测
第二十七条电梯查验、检测安排及其查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查验、检测资质和资历,按照安全技能规范的要求展开电梯查验、检测作业,客观、公平、及时地出具查验、检测成果和鉴定结论,并对查验、检测成果和鉴定结论担任。
电梯查验、检测安排在查验、检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奉告电梯运用单位;发现严峻事端隐患时,还应当当即陈述所在地质量技能监督部分。
第二十八条电梯查验安排应当自接到查验请求之日起20日内完结查验作业,出具查验陈述。
第二十九条电梯查验安排不得对存在以下景象的电梯实施定时查验:
(一)未进行注册挂号的;
(二)电梯运用单位未与保护保养单位签定保护保养合同的;
(三)依法应当作废的,或许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
第三十条电梯查验、检测安排及其从业人员对查验、检测进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职责。
电梯查验、检测安排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出产、运营活动,不得引荐、监制、监销电梯,或许引荐保护保养单位。
第五章 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应当依法展开答应作业,并对电梯出产、运营、运用单位和查验、检测安排进行监督查看,发现违法和违背安全技能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许电梯存在事端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宣布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指令。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应当对校园、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行景区等大众集合场所以及严峻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要点监督查看。
第三十二条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在依法实施监督查看职责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查看,向电梯出产、运营、运用单位和查验、检测安排的首要担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询、了解有关状况;
(二)依据告发或许获得的涉嫌违法依据,查阅、仿制电梯出产、运营、运用单位和查验、检测安排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对有依据标明不符合安全技能规范要求或许存在严峻事端隐患的电梯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商场的到达作废条件或许现已作废的电梯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背电梯安全处理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置决议。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舞和支撑树立乘客电梯长途监控系统,对电梯安全运转实施网络监控处理。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应当对乘客电梯长途监控系统的树立和处理进行辅导监督。
乘客电梯长途监控系统应当满意记载事端和毛病、保护保养、查验检测与应急救援的需求。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应当依法安排拟定本行政区域包含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事端应急预案,树立或许归入相应的应急处置和救援系统。
第三十五条发作电梯安全事端,省人民政府、省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应当按照事端查询处理权限会同有关部分安排事端查询组展开电梯事端查询作业。电梯事端职责单位应当依法执行整改办法,防备同类事端发作。事端形成危害的,事端职责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六章 法令职责
第三十六条违背本办法规则的行为,法令、法规已有处置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十七条违背本办法规则,电梯改造单位进行电梯改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替换电梯产品铭牌的;
(二)未出具质量证明书的;
(三)未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答应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的。
第三十八条违背本办法规则,电梯运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拟定电梯安全运用处理准则的;
(二)电梯紧迫报警设备和通话设备不能正常运用的;
(三)电梯运用单位改变时,未按照规则期限移送悉数安全技能档案的;
(四)电梯的保护保养单位改变时,未按照规则处理改变手续的;
(五)发作乘客停留电梯轿厢未及时安排救援,导致乘客被停留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的;
(六)在用电梯拟停用1年以上或许停用期超越下次定时查验日期,运用单位未封存电梯并设置中止运用的警示标志,或许未奉告运用挂号部分的。
第三十九条电梯保护保养单位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则所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保护保养单位进行异地维保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则,未装备与其事务量相适应的保护保养人员和设备,或许未向保护保养事务所在地的质量技能监督部分书面奉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电梯查验安排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则,未按照本办法规则的期限要求完结查验作业、出具电梯查验陈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查验安排实施定时查验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则所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背本办法规则,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一)未按照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条件、程序实施答应的;
(二)发现电梯出产、运营、运用、查验、检测违法行为不予查办的;
(三)引荐或许监制、监销电梯的;
(四)走漏实施职责进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五)阻碍事端救援或许事端查询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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