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8 19:27浏览量:158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依法行使诉权,完成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申述、行政申述和刑事自诉,实施立案挂号制。
第二条 对申述、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概接纳诉状,出具书面凭据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契合法律规则的申述、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挂号立案。
对不契合法律规则的申述、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供给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供给演示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能够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契合法律规则的,予以挂号立案。
第四条 民事申述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名字、性别、年纪、民族、作业、作业单位、居处、联系方法,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联系方法;
(二)被告的名字、性别、作业单位、居处等信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称号、居处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现实与理由;
(四)依据和依据来历;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名字和居处。
行政申述状参照民事申述状书写。
第五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许代为通知人、被告人的名字、性别、年纪、民族、文化程度、作业、作业单位、住址、联系方法;
(二)被告人实施违法的时刻、地址、手法、情节和损害结果等;
(三)详细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刻;
(五)依据的称号、来历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名字、居处、联系方法等。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申述、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述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述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许安排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能供给安排机构代码的,应当供给安排机构被刊出的状况阐明;
(二)托付申述或许代为通知的,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通知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详细清晰的足以使被告或许被告人与别人相差异的名字或许称号、居处等信息;
(四)申述状本来和与被告或许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依据或许证明资料。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资料不契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奉告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议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核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载在册;坚持申述、自诉的,裁决或许决议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契合要求的,裁决或许决议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述、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断定是否契合法律规则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申述,应当在收到申述状之日起七日内决议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议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吊销之诉,应当在收到申述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议是否立案;
(四)对履行贰言之诉,应当在收到申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议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断定申述、自诉是否契合法律规则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申述、自诉不予受理或许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决或许决议,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述、自诉不予挂号立案:
(一)违法申述或许不契合法律规则的;
(二)触及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损害国家安全的;
(四)损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损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条 挂号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契合法律规则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在外。
第十二条 挂号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子移交审判庭审理。
第十三条 对立案作业中存在的不接纳诉状、接纳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据,不一次性奉告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延迟立案、搅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决或许决议等违法违纪景象,当事人能够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许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现实,并将状况反应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查相关人员职责;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十四条 为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供给网上立案、预定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胶葛处理机制建造,尊重当事人挑选人民调停、行政调停、职业调停、裁定等多种方法保护权益,化解胶葛。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挂号立案次序,推动诉讼诚信建造。对搅扰立案次序、虚伪诉讼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则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十七条 本规则的“申述”,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第十八条 强制履行和国家赔偿请求挂号立案作业,依照本规则履行。
上诉、请求再审、刑事申述、履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述案子立案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挂号立案作业,依照本规则履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曾经有关立案的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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