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能不能在一个月内签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4 12:42浏览量:1457
劳作合同是用来清晰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各自应该实行的责任以及应当享有的权力的一种协议。那么,劳作合同能不能在一个月内签?下面就随听讼网小编一同来了解下吧。
劳作合同能不能在一个月内签
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十条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事例:
员工张某应聘到单位后,作业了不到1个月即脱离,因而,他要求单位付出未签劳作合同双倍薪酬的诉讼恳求未获法院支撑。
2009年10月23日,张某经过招聘方法进入山东某担保公司作业,两边约好,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薪酬为3000元。2009年11月21日,张某脱离担保公司。2009年12月5日,张某以担保公司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应付出其双倍薪酬为由,诉至劳作裁定部分,要求担保公司付出2009年10月23日至2009年11月21日期间的双倍薪酬差额。裁定部分经审理,判定支撑了张某的申述恳求。担保公司不服,诉至济南市历城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以为:2009年10月23日至2009年11月21日期间,两边存在劳作联系,两边应按《劳作合同法》及有关法令、法规实行各自的权力责任。依照《劳作合同法》第10条规则、第82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2倍的薪酬。可见,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后,在1个月之内签定劳作合同都是合法的。张某在担保公司作业未满1个月即脱离,此种未签定劳作合同的景象,担保公司没有违法之处,因而,张某要求双倍薪酬,于法无据。
据此,法院判定:担保公司不予付出张某2009年10月23日至2009年11月21日的双倍薪酬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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