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2 12:52浏览量:347

案情介绍:原告:张玉谋,女,我国公民。 被告:游世安,男,美国公民。美国公民游世安于1990年8月底来我国海南参观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我国公民张玉谋相识并建立了爱情联系。游世安在海南参观两、三天后便返回了美国。1991年7月17日,游世安再次从美国来到我国海南,与张玉谋共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海口市民政局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因为两边婚前共处的时刻短,相互了解不行,且婚后张玉谋回绝与游世安同居,两边无法建立起夫妻爱情,两边相互抱怨。1991年8月2日,张玉谋以两边婚前了解不行,爱情根底差,婚后无法建立起爱情,夫妻联系无法保持为理由,向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申述,要求与游世安离婚。游世安在辩论中也以为两边夫妻联系确难以保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置办的放像机一部归其所有。张玉谋对此表示同意。审判理由及成果: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两边当事人婚前缺少了解,共处时刻甚短,草率成婚,婚姻根底较差。两边成婚仪7天,女便利提出离婚,男方也以为夫妻间毫无爱情可言,表示同意离婚。这种婚姻联系应视为夫妻爱情确已决裂,应予免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86条之规则,经法院掌管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如下协议:一、两边自愿离婚;二、婚后置办的放像机一部归游世安所可;三、诉讼费由游世安担负。
注:1.在我国,依据民政部发布的《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处理婚姻挂号的几项规则》第6条的规则,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两边自愿离婚仍是一方要求离婚,一概按诉讼程序处理,木适用行政程序处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接向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的程序取得离婚的法令作用。
2.我国公民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归于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则,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常常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本案又属涉外离婚诉讼,故具有涉外民事诉讼统辖权的含义。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则,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子的法院所在地法令,本案应适用我国婚姻法审判。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范,即为该法第25条所规则的夫妻爱情决裂准则。凡夫妻爱情决裂的,即应调停或判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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