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收养法对收养手续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0 11:50浏览量:2356

上海收养法对收养手续的规则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外国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经过所在国政府或许政府托付的收养安排出具并向我国收养中心转交由其所在国交际机关或许交际机关授权的组织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1)跨国收养申请书;(2)出生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工作、经济收入和产业状况证明;(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赞同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8)家庭状况陈述。 2、华裔(1)申请书。内容包含收养原因和意图,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优待,抚育其健康生长的确保。(2)护照和海外寓居证明。(3)经寓居国交际机关或许交际机关授权的组织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寓居国有权组织出具的关于收养人的年纪、婚姻、有无子女、工作、产业、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资料。 3、寓居在香港、澳门、台湾区域的我国公民(1)申请书。内容包含收养原因和意图,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优待,抚育其健康生长的确保。(2)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区域寓居的有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用期内的游览证件。(3)经国家主管机关托付的香港托付评判人证明的、澳门区域有权组织出具的、经台湾区域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纪、婚姻、有无子女、工作、产业、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资料。 4、境内我国公民(1)申请书。内容包含收养原因和意图,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优待,抚育其健康生长的确保。(2)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反映收养人年纪、婚姻、有无子女和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经济、身体、品德品德)等状况证明。(二)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社会福利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爸爸妈妈逝世或法院宣告逝世的证明; 3、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团体户籍证明; 4、弃婴、儿童的生长状况陈述; 5、弃婴布告; 6、上海市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身体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7、收养协议书和领养证明。 (三)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自己乐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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