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能否离掉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8 00:59浏览量:556
导读:离婚能否离掉债款?本文以一个实践事例为切入口,剖析追加被实行人前爱人为被实行人的法令依据。关于夫妻一起债款,离婚,并不能革除夫妻的偿债职责。
案情:
2010年5月我院审理了王某与刘某民间假贷胶葛一案。2009年4月王某从刘某处告贷8万元,两边约定于8月还清,从8月份起刘某屡次向王某催要,但王某一向托言股票赔钱而回绝还钱。刘某无法将王某诉至法院,经我院开庭审理后于2010年6月做出判定,判令王某需于2010年6月底前归还刘某8万元。
2010年7月,刘某对该案请求实行。在实行期间,我院实行机构查明,王某已于2010年5月与其爱人李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王某自愿抛弃了名下一切产业,其前夫李某分得原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悉数房产与悉数存款。而此刻的王某已身无分文,无产业可供实行。至此该案堕入实行僵局,无法继续进行。因此能否将李某追加为本案的被实行人,是本案实行的要害。
关于该案被实行人的追加,在我院的实行机构存在以下不同观念:
观念一:能够直接追加本案的被实行人王某的前夫李某为被实行人;
观念二:由实行员书面提出定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判定中追加李某为一起被告,作为一起被实行人进入实行程序;
观念三:由请求实行人刘某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在民事判定中追加李某为一起被告,作为一起被实行人进入实行程序;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的定见不合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民诉定见》)在实行程序中明确规则能够追加和改变被实行人有如下的条件和规模:
第271条:实行中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分立、兼并的,其权利责任由改变后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接受;被吊销的,假如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则有权利责任接受人的,能够裁决该权利责任接受人为被实行人。
第272条:其他安排在实行中不能实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责任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决实行对该其他安排依法承当责任的法人或许公民个人的产业。
第273条:在实行中,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称号改变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决改变后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为被实行人。
第274条:作为被实行人的公民逝世,其遗产承继人没有抛弃承继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决改变被实行人,由该承继人在遗产的规模内归还债款。承继人抛弃承继的,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实行被实行人的遗产。
从以上司法解说第271第-第273条来看关于被实行人的追加一般会集在法人和其他安排上,对自然人的追加只要第274条,而且只要在被实行人做为公民逝世这一种特殊状况,而关于在审判、实行期间,被告、被实行人离婚,对其前爱人的追加程序却没有明确规则。但在实行程序中,当事人为躲避债款,采纳假离婚的手法,两边协议产业归一方,债款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归还时,另一方则以产业归一方,不应由其归还为由回绝给付,以到达躲避债款的目的。这种景象在司法实践中绝非偶尔,而是许多存在着。假如仅仅单纯依照法条来处理,那是否意味着在此状况下,就不能够追加被实行人的前爱人为被实行人呢?
小编的答案是否定的。即笔者赞同观念一能够直接追加本案的被实行人王某的前夫李某为被实行人。由于虽然在《民诉定见》中没有明确规则在实行程序中对被实行人前爱人的追加程序,那是由于在立法者的心里,这种景象是众所周知,广为明晰,因此不用在文字上对其明示。以下是笔者剖析其不用明示的详细原因:
首要,《婚姻法》对在夫妻联系续存期的债款偿有明确规则。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日子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一起产业缺乏清偿的,或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利。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法令文书向另一方建议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详细定见》第十七条:夫妻为一起日子或为实行抚育、奉养责任等所负债款,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离婚时应当以夫妻一起产业清偿。
以上法条明确指出,在夫妻离婚后,债权人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恣意一方建议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就在夫妻存续期所负的一起债款,除了能够向被实行人建议权利外,一起也能够向被实行人的前爱人建议权利,而且男女两边对此债款负连带职责。
其次,从民诉定见中也能够找到追加被实行人的依据。
民诉定见第271条,实行中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分立、兼并的,其权利责任由改变后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接受……能够裁决该权利责任接受人为被实行人。这个规则从表面上看类似于商事法令行为胶葛的规则,但假如咱们将自然人的状况代入到该法条中会得出如下定论。
假如将一个由夫妻二人组成的家庭以为是一个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将二个人的别离看做是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分立,那么离婚后夫或妻的产业即可看做是其改变后法人所接受的权利责任。依据民诉定见可将该权利责任接受人作为被实行人,那么,被对比是法人的夫或妻即可被裁决追加为被实行人。
最终,在司法实践中以假离婚来躲避债款是被实行人常常使用的躲避债款的手法之一。
跟着近年来法令观念的日益深化,法令知识在人民群众中也得以广泛遍及。因此有许多“聪明者”就开端想方设法的躲避法令。一些被告在其案子进入诉讼阶段后就开端搬运产业,以假离婚作为手法就成为许多被实行人躲避债款的办法之一。关于这种常见的日子现象,立法者当然不会将其疏忽。仅仅由于此种追加是法院实行机构依据《婚姻法》的法令条件就能够直接进行追加,因此不用在另行对其规则。
依据以上几点原因,在进入审判、实行阶段后,被告、被实行人离婚对其前爱人的追加程序,虽然在《民诉法》和《民诉定见》没有明确规则,可是依据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其他法令规则及现实日子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笔者以为无须再次进入审判环节,能够直接对其进行追加。
反之,假如依照别的二种观念,以为在实行程序中由于没有法条的直接规则,而实行机构无权将被实行人的前爱人直接追加为被实行人,那么对请求实行人的救助程序只要如下几种方法:
一、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以为有过错的,能够向上一级法院请求再审,但不中止原判定、裁决的实行;
二、实行员在实行本院的判定、裁决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过错的,能够提出书面定见,经院长同意,函请上级人民法院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三、本院院长对本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发现确有过错,以为需求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评论后,能够再审。
由此可见,法院实行机构假如不能直接对被实行人进行追加,无论是当事人、实行员或是院长都必须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子从头审理,也就是说当事人需求再次堕入冗长的诉讼程序,这无论是对当事人金钱、精力,仍是我国有限的法令资源无疑要形成无意义的糟蹋,也有违于我国法令的公正准则与功率准则。
综上所述,法令的威望在于寻求社会的公正与正义,法院是公正正义的标志,如安在权利运转中把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一致起来正是法官寻求的价值地点。所以,法官在追加被实行人的前爱人为案子被实行人前,应该充沛剖析各方面的利益联系,正确掌握司法审判权,为构建社会调和作出活跃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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