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案判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9 16:15浏览量:2515

大 连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大海法商初字第91号
原 告:大石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汤。
被 告:袁×,男,1969年12月21日出世,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友谊大路15号。
原告大石桥汤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袁小虎(以下简称被告)世界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违约补偿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署理人,被告托付署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出口伊朗、西班牙的重烧镁8 000吨、轻烧镁6 000吨,算计14 000吨(以下称烧镁)的货品所有人,托付被告予以运送,而被告竟私行将其货品运至非原告指定港口。为此原、被告于2001年3月6日签定《协议》和《典当协作协议》,约好中被告许诺在同月30日前,将私行运至湛江港的14 000吨烧镁悉数运出国境,悉数承当在湛江港发作的任何贮存转移费用。承当若未能将上述货品处理海关答应、从湛江港运出国境的悉数丢失。并以坐落深圳世界花园聚龙居的194.9平方米房子一处以及“桂A-A0103”奔跑轿车一台典当;上述两协议中原告由何宪龙代表签字,被告直接签字,卢智盛作为中证人签字。被告在上述两协议签定后未依约实行,去向不明,致使上述货品仍贮存在湛江港。因为被告二次成心违约,给原告形成巨大的经济丢失,原告仅就在湛江港丢失的包干费、堆存费、人工费、署理费、换袋费、运费等,算计人民币150万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并承当本案诉讼费,以保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原告为支撑其诉讼恳求在本院审理期间的举证期限内供给以下依据:
依据1:何宪龙与被告于2001年3月6日签定的《协议》及《典当协作协议书》原件。以证明(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托付署理世界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系;(二)被告违约私行将货品运到湛江港;(三)被告确保在2001年3月30日前将上述货品装载到外轮,脱离我国境内,并供给深圳住宅及奔跑轿车担保;(四)湛江港发作的上述货品的悉数贮存、转移等费用由被告承当;(五)被告收到原告20万美元。
依据2:“湛江港发作实践丢失发票传真机印出件”9页18份。以证明(一)上述货品在湛江港丢失客观存在;(二)详细丢失包含:包干费、堆存费、人工费、署理费、换袋费、过磅费、运费。
依据3:被告要求原告“付出运费的恳求及银行、地址”传真机印出件之复印件。以证明被告知道真实的托付人即14 000吨烧镁的货品所有人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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