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是否应该对股东滥用权利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9 05:55浏览量:1170
修正意图:大股东使用其优势位置,乱用股东权问题归于在有限公司或许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公司的控股股东使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的有限职责,歹意躲避债款或许掏空公司,不光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且也给公司或许其他股东形成丢失。 
修正意图:大股东使用其优势位置,乱用股东权问题归于在有限公司或许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公司的控股股东使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的有限职责,歹意躲避债款或许掏空公司,不光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且也给公司或许其他股东形成丢失。
具体规则:本次修订在总则部分(第20条)增加了一个很重要的旨在束缚股东权乱用的条款。它包括三个层面的意义:
第一层意义(第一款),总括式规则,即"公司股东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不得乱用股东权力危害公司或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使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层意义(第二款),意图在于维护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规则,即"公司股东乱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许其他股东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层意义(第三款),意图在于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规则,即"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删除了"的职责")
可是这样的规则好像仍是过于准则:首要关于"躲避债款"的界定,"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确定,都是很扎手的问题,实践中也较难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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