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9 20:36浏览量:942

在付出酬劳方面的差异。劳作联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作者具有行使薪酬、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力。分配联系一般包含表现为劳作酬劳领域的薪酬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稳妥联系等。用人单位向劳作者付出的薪酬应遵从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准则,有必要恪守当地有关最低薪酬标准的规则;而在劳务联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付出的酬劳由完全由两边洽谈确认,当事人得到的是依据权力义务相等、公相等准则事前约好的酬劳。
当劳作联系与劳务联系穿插时的处理:
依据劳作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指出: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员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者劳作联系,应当与原单位签定劳作合同,原单位可就劳作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缔结劳务合一起,清晰员工的薪酬、稳妥、福利、度假等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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