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轮光船租赁权益转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7 20:19浏览量:1313

    原告:新加坡欧力士船务有限公司(ORIX Ship Resources Pte.Ltd)(简称“新加坡欧力士”)
    被告: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华新”)
    被告: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兴鹏”)
    「案情简介」
    一、详细案情
    1996年11月22日,兴鹏海运巴拿马公司(XINGPENG MARITIME INC.)(简称“巴拿马兴鹏”)与土耳其阿法玛林。德尼兹里克公司(Alfamarin Denizcilik A.S.)(简称“土耳其公司”)签定《购船协议备忘录》,约好巴拿马兴鹏向土耳其公司购买“阿法玛”(ALFAMAR)轮。
    1997年1月8日,巴拿马兴鹏与卡帕克公司(Kapoc Line S.A.)签定《告贷协议》,约好:卡帕克公司向巴拿马兴鹏发放不超越4,380,000美元的告贷,巴拿马兴鹏使用该笔告贷购买土耳其籍“阿法玛”轮;该轮将被更名为“兴业”轮,以巴拿马兴鹏的名义在巴拿马注册,并在巴拿马处理典当登记手续,典当权人为卡帕克公司;巴拿马兴鹏分16次向卡帕克公司偿付告贷本金及其利息。该协议还约好深圳华新是光船主租借方,深圳兴鹏是光船转租方,远东企业(香港)有限公司是定时租船方,将来巴拿马兴鹏与深圳华新签定《光船租借协议》;巴拿马兴鹏、深圳华新、卡帕克公司之间签定《光船租借权益转让协议》;深圳华新与深圳兴鹏签定《转光船租借协议》;深圳华新、深圳兴鹏、卡帕克公司之间签定《转光船租借权益转让协议》;深圳兴鹏与远东企业(香港)有限公司签定《定时租船协议》;深圳兴鹏与卡帕克公司签定《定时租船权益转让协议》,上述协议的方式均依据告贷方卡帕克公司的要求而定;上述协议均为担保文件,深圳华新、深圳兴鹏、远东企业(香港)有限公司为担保人;巴拿马兴鹏确保自己及上述担保人是合法建立和有用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一切协议合法有用,并确保上述协议以及一切其他租借协议或与船只有关的其他合同须规则光船租借收入、转光船租借收入和定时租船收入准时付出到卡帕克公司帐户。巴拿马兴鹏及其他担保人未实行有关协议的责任即构成违约,如发作违约事项,巴拿马兴鹏在不阻碍卡帕克公司权力的情况下须向卡帕克公司供给悉数本钱、费用和负债的补偿并应要求向卡帕克公司付出满足赔偿上述本钱、费用和负债的金钱。本协议适用英国法令。该协议还对告贷的条件、偿付或提早偿付告贷、手续费等事项作了约好。
    同日,巴拿马兴鹏与深圳华新签定《光船租借协议》。该协议约好:巴拿马兴鹏作为船东将“兴业”轮光船租借给深圳华新,租期为从交给船只之日起4年;深圳华新分17期向巴拿马兴鹏付租借金,第1期租金为3,050,000美元,今后每期租金均为273,750美元;除付租借金外,承租人深圳华新还敷衍出税款等费用、以违约利率付出悉数逾期租金及其他敷衍金钱的利息,违约利率为高于伦敦银行相同数额的美元存款利率的3%;深圳华新如果在规则日前未付租借金或其他应当付出的金钱,又没有采纳补救措施,巴拿马兴鹏能够书面通知深圳华新停止本协议,协议停止后,深圳华新应立即付出等同于有用的规则的损耗价值的金钱以及一切其他到期未付的金钱,规则的损耗价值为本金金额的101%;为进一步确保承租方付租借金及实行其他责任,承租方应赶快以船东可接受的方式将以卡帕克公司为受益人的由船东巴拿马兴鹏和承租方深圳华新承认的合同及租金权益转让证书、以卡帕克公司为受益人的由光船租借协议承租方深圳华新和光船转租方深圳兴鹏签定的权益转让证书及敷衍租金、以卡帕克公司为受益人的由光船转租方深圳兴鹏承认的权益转让证书及敷衍租金等担保文件递交给船东;本协议适用英国法令。该协议还对有关界说、船只交给、承租方的权力转让、弥补条款、承租方确保、先决条件等作了规则。庭审时,各方当事人承认租金和利息的付出是3个月一期,每3个月届满前的最终一天为付出日,第1个付出日为船只交给的当天。在上述2份协议签定的当天,深圳华新和深圳兴鹏签定了《转光船租借协议》,约好:深圳华新将“兴业”轮光船转租给深圳兴鹏,深圳兴鹏向深圳华新付租借金。该《转光船租借协议》中关于租借人和承租人权力责任条款、法令适用条款的约好与巴拿马兴鹏和深圳华新签定的《光船租借协议》中关于租借人和承租人的权力责任条款、法令适用条款的约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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