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9 03:45浏览量:28
偷越国家边境是不合法的行为,严峻的会构成违法。而一些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别人是偷越国境,却将其放行的,相同也会构成违法。那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1、划清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边界。二者的差异在于:
(1)违法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担任处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片面方面不同。前者片面上具有明知的成心,后者则出于过错。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边界。行为人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向其出售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其行为一起冒犯处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和刑法第320条规则的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两个罪名,应按照处理法条竞合犯的准则,从一重罪处断,不施行并罚。
3、划清本罪与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罪共犯的边界。行为人与安排、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分子相勾结,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处理出入境证件的,构成该两罪的共犯,不以本罪论处。
4、明知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是违法的人而为其处理出入境证件的,其行为一起冒犯处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和窝藏罪两个罪名'构成幻想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不施行并罚。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职务之便,不合法放行别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使用职务之便,是指使用主管、经管、经手处理护照、签证或担任查看、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假如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使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办法协助别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不合法放行别人偷越国 (边)境,是指违反规则,为妄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用出入境证件,或许不实行查看出入境的责任,对偷越国 (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假如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与安排、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分子相勾结,施行上述不合法放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则应归于安排别人偷越国 (边)境罪和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因而,应按照安排别人偷越国 (边)境罪和运送别人偷越国 (边)境罪科罪处分。
经过上述介绍可知,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主体是担任处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如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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