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二胎生育的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9 23:40浏览量:245

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职责,夫妻两边在实施计划生育中负有一起的职责。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夫妻,能够请求再生育:
(一)两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两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两边均为归国华侨,或许来本省久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要一个子女在内地久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两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以为能够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武士,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接连5年以上,并持续从事井下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乡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乡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乡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乡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同意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背《安徽省制止非医学需求判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停止妊娠的规则》第九条的规则停止妊娠的;
(二)成心致婴儿逝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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