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抚养权的相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30 01:04浏览量:2884
    一、爸爸妈妈离婚,子女应由哪一方抚育?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规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母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随父方日子:
    (1)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
    (2)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       
    2、爸爸妈妈两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日子,并对子女健康生长无晦气影响,可予允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能的;
    (2)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
    4、父方与母方抚育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日子,但子女独自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要求并且有才能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日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爸爸妈妈两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
    6、在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爸爸妈妈两边协议轮番抚育子女的,可予允许。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持续抚育的,仍应由生爸爸妈妈抚育。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明对立,并与该子女构成现实收养联系的,离婚后,应由两边担负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一直对立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育该子女。 
    新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则: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抚育问题发生争执不能在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  
    所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规则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从头理解为哺乳期内的子女(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世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二、离婚后,怎样能够改变抚育权?
    1、离婚后,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育联系的,应另行申述。2、   爸爸妈妈两边协议改变子女抚育联系的,应予允许。3、任何一方无权私行改变抚育权。 
    三、在什么情况下,法院或许支撑抚育权的改变?
    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育联系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支撑。
    (1)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持续抚育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不尽抚育责任或有优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日子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晦气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日子,该方又有抚育才能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求改变的。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孙博13953354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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