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9 10:57浏览量:1163
自2012年“空姐代购被判刑11年” 的案子发作后,代购行为因涉嫌违法并或许会上升到刑事犯罪而引起大众广泛重视。但代购工业并未因这起案子而停下它开展的脚步。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商业社会的前进以及信息技能的迅猛开展,电子商务已逐步融入到人们的日常日子中,一起,国内外高档产品的价格差,人民币购买力的增值以及国民对海外购物需求上涨等要素,使海外代购以其共同的优势遭到越来越多顾客和经营者的追捧。可是,海外代购触及的法令问题和危险也越来越杰出。
那么,海外代购存在哪些法令危险呢?
一、涉嫌“逃税”
海关总署于2010年接连出台两份文件,一份是海关总署布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办理办法有关事宜》,下降了个人邮递进境物品的免纳税税额规范,规则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此前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0元以内,海关予以免税;另一份是海关总署第54号文件,关于进境旅客带着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纳税的规则,详细为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阅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纳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纳税。
上述两份文件别离针对海外代购货源中的邮递和私家带着,纳税规范变得愈加严厉,在实行环节也加强了监管,一旦未按规则实行,就会涉嫌逃税。
二、受行政处分危险
以海外代购中比重最大的化妆品为例,化妆品呈现的安全性问题首要会集表现在运用禁用质料、被微生物污染、存在过敏性物质等几个方面,我国对化妆品进口和流转方面的办理规则首要包含:
1、《化妆品卫生监督法令规则》:“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2、2004年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别用处化妆品卫生答应程序的告诉》(卫监督发【2004】217号):自2004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别用处化妆品施行存案办理,此外,关于特别用处化妆品的进口则需请求答应。
3、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同意的进口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法令》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分。
三、知识产权
海外代购的存在有适当一部分原因是正品生产商在各个国家施行不同的定价战略,导致国内外相同的产品存在价格差,而把国外贱价产品以代购的方式进口到国内出售就触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关于专利、商标、版权等三种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我国答应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但对商标和版权的载体产品是否答应平行进口,并无明文规则,一般以为平行进口进来的产品,假如改变了产品原有样貌或质量,导致产品名誉下降或顾客误认,则应该确定为侵权,不然应该按照权力竭尽准则不确定侵权。
四、顾客权益
假如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乃至对运用者形成危害,实践购买人想对海外零售商追诉补偿,存在两大妨碍,即法令的适用和合同的相对性。
就法令适用而言,比方名义购买人与海外零售商的购买合同在香港等地缔结,能够适用香港本地法令,而危害发作在内地,又可适用《合同法》和《顾客权益保护法》,这就或许触及法令适用抵触的问题。
五、代购者和第三方代购渠道之法令危险
1、关于代购者
我所以为,海外代购是买卖合同联系。依据这一条件,代购者作为卖方,其将面临前述剖析中所有或许呈现的潜在法令危险,包含税收、行政监管、知识产权以及顾客权益等。
2、第三方代购渠道的危险
这儿的第三方代购渠道,是指仅为代购行为供给技能渠道支撑,不参加实践代购也不从中共享获益的渠道。以代购网站为例。依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法令规则:顾客经过网络交易渠道购买产品或许承受服务,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能够向出售者或许服务者要求补偿。网络交易渠道供给者不能供给出售者或许服务者的实在称号、地址和有用联系方式的,顾客也能够向网络交易渠道供给者要求补偿;网络交易渠道供给者作出更有利于顾客的许诺的,应当实行许诺。网络交易渠道供给者补偿后,有权向出售者或许服务者追偿。
据此,假如代购网站不能向顾客供给代购者的实在称号、地址和有用联系方式的,顾客也能够向代购网站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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