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5 01:58浏览量:1201

原告(上诉人):杨婉华,女,1914年出世,汉族,海南省琼山市龙塘镇三桥管理区玉林李村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
诉讼署理人(一、二审):吴坤卿,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张小菁,男,1960年6月出世,汉族,原海口市煤建公司员工,原住海口市龙华二横路3号,现被拘留于澄迈县看守所。
第三人(被上诉人):海口真挚典当行。
法定代表人:聂定伟,总经理。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庆忠;署理审判员:曾贞、郑忠东。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卫衡;署理审判员:何连科、王彤。
一审诉辩建议
1.原告杨婉华诉称: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三层楼房子系我于1994年3月20日所购买的私有房子。同年10月12日,被告张小菁从我儿子李树钧手中骗得我的身份证、华裔亲属证及房子产权证。同月14日,被告又假造我托付其署理典当告贷的托付书,并于当日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子典当告贷合同。合同规定:原告以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三层楼悉数典当,告贷6万元,为期一个月。直到1995年9月25日第三人告诉原告典当告贷一事,原告才知道自己的房子产权遭到不合法侵权。故恳求法院依法判令该典当合同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我的身份证、华裔亲属证及房子产权证。
2.被告张小菁辩称:我取得原告的房产证、华裔亲属证都是原告儿子李树钧给我的,并赞同支撑我拿这些证件到典当行去典当,取得资金用于周转。为了到达向第三人告贷的意图,我私自写下托付手续。借钱还钱是不移至理的工作,但是我现被关押在监狱无法取得自在,找不出钱来还给第三人。
3.第三人海口真挚典当行述称:原告的身份证及房产证是由其儿子李树钧交给被告的,且李树钧有保管证件的权力;证件是有用的证件,处理典当的手续也是合法的。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该典当合同是合法有用的,应受法令的维护。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一审现实和依据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房子系原告于1994年3月25日所购买的私有房子,该房子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属原告。因为原告已年迈,其身份证、华裔亲属证及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的房产证由其儿子李树钧保管。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急需用钱,便与原告的儿子李树钧私自达到用原告的身份证、房产证及华裔亲属证向第三人处理典当告贷的有关协议。被告并于1994年10月14日私自以原告名义写下托付书,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子典当告贷合同。合同规定:以原告坐落于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三层楼房子悉数典当给第三人,第三人供给告贷6万元,该房的典期为一个月。原告对此毫无所知。典期届满后,第三人于1995年9月25日函告原告。为此,原告以被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合同无效,返还处理典当手续的房产证及身份证、华裔亲属证等。被告张小菁以被告被关押在澄迈县看守所为由,未将告贷归还第三人。第三人则以合同合法有用为由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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