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如何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5 15:56浏览量:1856
为进一步标准夫妻个人债款及一起债款的履行程序,一致法令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等法令、司法解说的规则,结合本市法院履行工作实际状况,经充沛调研并听取了相关审判事务庭的定见,制定本回答。
问题1:在触及夫妻个人债款及一起债款案子的履行中,怎么界定产业的履行规模?
答:在触及夫妻个人债款及一起债款案子的履行中,履行机构首先应就债款性质作出判别,再依据债款性质区别确认可予履行的产业规模。关于个人债款的案子,应当履行被履行人的个人产业;关于夫妻一起债款案子,则男女双方均是被履行人,能够履行其夫妻一起产业和各自的各人产业。
问题2:履行机构怎么判别债款性质?
答:履行中,对所涉债款是个人债款仍是夫妻一起债款,履行机构首先应依履行依据中的确认作出判别。履行依据中没有对债款性质作出清晰确认,请求履行人未请求追加被履行人爱人(包含原爱人,下同)为被履行人的,按被履行人个人债款处理。履行依据中没有对债款性质作出清晰确认,请求履行人建议按被履行人夫妻一起债款处理,并请求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为被履行人的,履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检查,并依据下列景象别离作出处理:
(一)应当确以为被履行人个人债款的,作出不予追加决议;
(二)须另行诉讼确认债款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议;
(三)除应当确以为个人债款和履行中不直接判别债款性质的景象外,能够确以为夫妻一起债款,裁决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为被履行人。
问题3:在履行依据中没有对债款性质作出清晰的确认时,哪些景象,履行机构应经过听证检查确以为个人债款?
答:关于履行依据中未清晰确认债款性质,请求履行人又提出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为被履行人请求的案子,履行机构在听证检查中应当严厉依据法令、司法解说的规则对个人债款性质及规模进行确认。依据《婚姻法》第
19条、《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的规则,咱们以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履行中应当确以为被履行人个人债款:
(一)请求履行人认可该债款为被履行人个人债款的;
(二)被履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该债款构成于被履行人婚姻关系依法免除之后的;
(三)被履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请求履行人知晓被履行人夫妻间约好产业别离一切的;
(四)被履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请求履行人与被履行人清晰约好该债款为个人债款的。
问题4:在履行依据中没有对债款性质作出清晰的确认时,哪些清形,履行机构应当奉告请求履行人另行诉讼清晰债款性质?
答:实践中,有些被履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尽管形式上不存在《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但书内容规则的归于个人债款的景象,但存在一些从法理或情理上宜作为个人债款处理,或者是履行机构在听证检查中,当事人均未充沛举证导致债款性质难以判别的景象。关于这些状况,从平衡维护请求履行人债款完成和被履行人爱人合法权益的视点动身,经过请求履行人另行诉讼处理为妥,而不宜在履行程序中直接作出债款性质的判别。此外,关于被履行人个人名义所负的婚前债款,依据《婚姻法解说(二)》第23条规则,原则上为个人债款,但债款人证明该债款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按一起债款处理。对此,听证检查中或许存在请求履行人就债款利益是否用于被履行人婚后家庭生活,举证不能或举证缺乏,这种景象相同不宜在履行程序中作债款性质判别,以另行诉讼的方法处理较妥。
综上,咱们以为关于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案子,请求履行人坚持要求按一起债款处理的,应当奉告其另行诉讼清晰债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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