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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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专利权署理词
2006年08月28日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律师事务所承受原告**的托付,指使本律师到会今日的庭审。本署理人承受托付今后,经仔细研讨全案根本现实,相关依据和有关法令,通过今日的庭审,本案现完成已根本清楚,现就有关的问题宣布如下署理定见:
    一、关于本案的根本现实。
    1991年7月4日,原告胡**作为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名为“一种电焊钳导电体”的创造专利申请,1996年9月28日,中国专利局对原告胡**创造的“一种电焊钳导电体”颁发了专利权,专利号为:ZL91104618.6。该创造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电焊钳导电体,包含导电体,其特征在于,在导电体后端直到至前至前端开设有长槽。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焊钳导电体,其特征在于,长槽的开口坐落焊条接触面(9)的相对侧。3、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焊钳导电体,其特征在于,槽内的横截面积大于50毫米2。4、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焊钳导电体,其特征在于,在导电体(1)上设备有接线设备(6)。5、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焊钳导电体,其特征在于,在导电体(1)上设备有接线设备(6)。6、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焊钳导电体,其特征在于,接线设备(6)用铆钉或螺钉紧固在导电体(1)上,导电体(1)与接线设备(6)之间的接线孔(7)的横截面积大于50毫米2。7、按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焊钳导电体,其特征在于,接线设备(6)用铆钉或螺钉紧固在导电体(1)上,导电体(1)与接线设备(6)之间的接线孔(7)的横截面积大于50毫米2。”
    此项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原告胡**,从2003年12月起,原告与长沙市电焊钳厂有限公司签定合同,将该创造专利答应长沙市电焊钳厂有限公司施行。2005年6月22日,该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存案,存案号为044300030004,约好合同的性质为“纯专利施行答应”,答应品种为“一般答应”,运用费总计为八十万元等。
    自2004年以来,原告胡**发现被告慈溪市金元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公司)制作的一种名为“塞恩”牌500A,600A,500—800A电焊钳由被告长沙天虹焊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公司)等公司在长沙市场上出售,经与原告胡**的专利产品“不棘手的电焊钳”比较,该系列电焊钳具有原告专利的技能特征,该系列产品归于对原告专利产品的拷贝,已构成了对原告胡**专利权的侵略。
    二、两被告的行为现已构成侵权。
    1、原告对“一种电焊钳导电体” 专利具有合法的专利所有权。榜首,原告的专利是一项有用的由国家授权的专利。1996年9月28日,中国专利局对原告胡**创造的“一种电焊钳导电体”颁发了专利权,专利号为:ZL91104618.6。第二,原告的专利处于专利的有用期内。我国创造专利的有用期是20年,原告的专利维护期限是从1991年起至2011年止。从颁发专利权后,原告一向按照法令规则交纳年费。第三,原告的专利没有任何被吊销或被宣告无效的现实与理由。故原告对其所具有的该项专利一向具有合法的专利权。
    2、被告金元公司和天虹公司有侵略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存在。榜首、被告金元公司所出产制作的“塞恩”牌500A,600A,500—800A的电焊钳已落入原告的专利权维护规模。判别侵权行为是否建立,主要是由侵权人的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维护规模。依据法令规则,创造专利权的维护规模以权利要求书为准,阐明书及附图能够解说权利要求。专利权的维护规模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清晰记载的必要技能特征所确认的规模为准,也包含与该必要技能特征相同等的特征所确认的规模。同等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能特征以根本相同的手法,完成根本相同的功用,到达根本相同的作用,而且本范畴的一般技能人员无需通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剖析本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共有七项必要技能特征(已在上述现实中阐明),将被告金元公司所出产的“塞恩”的500A,600A,500—800A的电焊钳与原告的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比照,被告金元公司出产的侵权产品已彻底落入到原告的专利维护规模。被告金元公司出产的产品与按照原告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归于相同的产品,因而,被告金元公司所出产的产品的行为现已构成侵权。第二、被告金元公司未经原告答应,有以出产运营和盈利为意图不合法施行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则,“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颁发后,除本法还有规则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答应,都不得施行其专利,即不得为出产运营意图制作、运用、承诺出售、出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许运用其专利办法以及运用、承诺出售、出售、进口按照该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依据这一条规则,首要,被告金元公司以原告专利所出产出来的产品,没有得到原告专利权人的答应。其次,从被告金元公司的公司根本情况中能够看出,被告金元公司从1999年8月20日起向工商部门申请了公司改变,其运营的规模增加了“五金、东西、电器配件制作加工”。从这个时分开端,被告金元公司即以出产运营和盈利为意图开端出产侵权产品。第三,被告天虹公司未经原告胡**的答应,出售按照原告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天虹公司出售侵略了专利权的产品,假如其不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历,其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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