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6 17:29浏览量:1808
律师执业职责稳妥条款内容包含:稳妥职责、在外职责、职责限额、补偿处理、投保人及被稳妥人职责等。其间,值得注意的是,在稳妥期限内,被稳妥人的注册执业律师数量、人员发作变化时应及时告诉本公司并处理有关修改手续,详细内容请阅览下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步律师事务所的诺言,特拟定本条款。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依法建立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稳妥人向本公司投保本稳妥。
稳妥职责
第三条被稳妥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区域在外)以执业律师身份代表被稳妥人为托付人处理约好的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事务时,在列明的追溯期开端后,因为过错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律师托付合同的约好,致使托付人遭受经济丢失,依法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被稳妥人在稳妥期限内提出索赔的,本公司依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则担任补偿。
第四条被稳妥人事前经本公司书面赞同付出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担任补偿。
在外职责
第五条本公司对下列行为或原因形成的托付人经济丢失不予补偿:
1.非注册执业律师处理的托付事务;
2.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稳妥人赞同私自承受事务的;
3.注册执业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歹意勾结,危害当事人利益的;
4.注册执业律师非工作行为或成心行为;
5.以骗得稳妥补偿金为意图的行为;
6.国家法令方针、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7.注册执业律师被指控对别人诋毁或歹意中伤,经法院判定指控建立的;
8.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的托付事务;
9.非被稳妥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处理的托付事务;
10.在稳妥期限开端前已脱离被稳妥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处理的托付事务;
11.注册执业律师参加被稳妥律师事务所之前处理的托付事务;
12.任何被稳妥人在稳妥单收效之前现已知道或能够合理预见的职责事端;
职责限额
第六条在稳妥期限内,被稳妥人累计补偿限额在100万元—350万元范围内,详细数额由被稳妥人与本公司另行约好。
补偿处理
第七条被稳妥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供给下列单证:
1.稳妥单正本;
2.承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承办律师与被稳妥人的聘任合同及有关文件;
3.托付署理合同或延聘法令顾问合同;
4.索赔人的索赔请求和丢失清单;
5.法院判定书。
第八条被稳妥人在得悉索赔人因稳妥职责事端向其索赔时,应立即告诉本公司,未经本公司赞同,本公司不得做出任何关于补偿的许诺。
第九条稳妥事端发作后,在托付人向被稳妥人索赔的过程中,凡以法院调停或裁定方法结案的,补偿计划需事前经本公司赞同,不然不予补偿。
第十条本公司收到被稳妥人的补偿恳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归于稳妥职责的,在与被稳妥人达到有关补偿协议后10日内,实行补偿职责。
第十一条如被稳妥人有重复稳妥的状况,本公司仅负按份额补偿的职责。
投保人及被稳妥人职责
第十二条投保时,被稳妥人应向本公司照实奉告悉数在册注册执业律师的名单,并对投保单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实在翔实的填写。
第十三条在稳妥期限内,被稳妥人的注册执业律师数量、人员发作变化时应及时告诉本公司并处理有关修改手续。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当在签定稳妥合同时一次交清稳妥费。
第十五条被稳妥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实行律师事务期间,应持有用执业证。
第十六条被稳妥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应当恪守执业纪律,讲究工作道德,恪守国家有关部门拟定的有关规则,尽职尽责地保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本公司能够对本稳妥承保的法令事务进行核对,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主张,被稳妥人应仔细付诸实施。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稳妥人如不实行条款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则的职责,本公司有权回绝补偿,或许自书面告诉之日起停止稳妥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稳妥中“注册执业律师”是指持有用《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律师。
第二十条稳妥合同建立后,投保人可书面请求免除稳妥合同,本公司亦可提早十五天发出告诉免除稳妥合同。对稳妥合同收效期间的稳妥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一条被稳妥人与本公司发作争议不能达到协议时,可请求裁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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