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例进行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1 00:47浏览量:1939
交通闯祸逃逸的事例
案情介绍:1997年修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闯祸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因逃逸致人逝世情节的规则,提高了其法定性的起伏,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违法行为供给了法令保证。可是,立法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状况,尤其是行为片面罪行的复杂性,不加差异地均规则为量刑的加剧情节,由此导致了对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外延界定存在不同的了解,对逃逸致人逝世或许构成不作为杀人的规模之限制也缺少充沛的理证明明。本文试对上述问题加以讨论。
一、“因逃逸致人逝世”的规模剖析
现在刑法理论界对“因逃逸致人逝世”这一加剧情节详细包含哪些景象存在严重不合。有的学者建议,“因逃逸致人逝世”应仅限于过错致人逝世,即事实上发作了两次交通事故:现已发作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作交通事故,明显,刑法对同种数罪规则了一个法定刑。假如在逃逸过程中对致人逝世持成心,则建立另一独立的违法,不能适用上述规则以一罪论处,而应施行数罪并罚。[1] 关于第一次肇过后逃跑过程中再次闯祸的,有的学者以为行为人片面罪行既或许是过错也或许是成心,但以为交通闯祸罪既可由过错也可由直接成心构成,因此在这种状况下仍应以交通闯祸罪定性。[2]还有的学者以为, 这儿的“因逃逸致人逝世”既包含过错致人逝世,也包含直接成心致人逝世,但不包含直接成心致人逝世。
笔者以为,关于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则的了解应当遵从以下准则:
1.逃逸与逝世成果联系的因果性。即受害者的逝世与闯祸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换言之,受害者的逝世是由闯祸者的逃逸所导致的。假如受害者的逝世成果超出了行为人业已制作的风险成果的规模,则这一逝世成果客观上不能归责于交通闯祸者,但要令其对闯祸的一般成果负刑事责任。
这样,下述两种状况就不应在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则之列:其一,行为人闯祸致别人重伤而逃逸,被撞者被别人送至医院抢救,但由于医师的玩忽职守呈现医疗事故致使该被撞者逝世,或许抢救期间因医院失火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其逝世,或许被送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作交通事故而被其他闯祸者撞死。其二,行为人闯祸致别人重伤后为躲避罪责而杀人灭口,之后逃逸的,这种状况下,受害者的逝世成果并非内行为人制作的闯祸风险规模内所完成,而是内行为人别的制作的风险规模内完成的,便是由行为人施行了另一个独自的成心杀人行为所形成的,行为人应当构成交通闯祸罪和成心杀人罪两罪。
别的,依据因果联系的序列性即因在前果在后,交通闯祸逃逸致人逝世应当是逃逸行为在先而逝世成果在后。假如是行为人交通闯祸当场致受害人逝世然后逃逸的,这种状况下受害人的逝世与行为人的逃逸并无因果联系,即使闯祸者片面上以为受害者仅是重伤未死而逃逸的,由于在客观上受害者现已逝世或许现已重伤且接近逝世,即使及时抢救也无法防止逝世,因此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受害者的逝世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这种状况下对闯祸者仍应定交通闯祸罪一罪。
2.定性的朴实性。即只要在逃逸致人逝世景象中仅以交通闯祸罪定性的才属该规则之列,假如终究以他罪或以交通闯祸罪和成心杀人罪数罪定性的,则应当扫除在该规则之外。这样,只要下述景象方属本规则之列:发作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闯祸而过错致其别人逝世的;行为人交通肇过后因逃逸而致被撞者未得到及时救助而逝世,终究以交通闯祸罪一罪科罪的。
至于行为人第一次肇过后逃逸过程中再次闯祸,而且片面罪行已由过错转化为成心的,不在此列。笔者不赞同交通闯祸罪能够由直接成心构成的观念,以为这种景象应构成直接成心杀人罪。别的,行为人交通肇过后因逃逸致人逝世而构成不作为的直接成心杀人罪的景象亦不在本规则之列。关于怎么区分逃逸致人逝世中构成不作为的直接成心杀人罪与仅构成交通闯祸罪的边界,以及怎样确认再次逃逸过程中行为人的片面罪行问题,将在下文别离详细讨论。
此外,构成逃逸致人逝世,要求行为人片面上认识到现已发作了交通闯祸撞了人,只要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逃逸,假如其并不知道已撞了人而持续前行,则不能说是一种逃逸行为,当然并不要求其切当认识到现已致伤别人仍是致死别人。
二、关于逃逸致人逝世中构成不作为成心杀人罪的研讨
现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在剖析交通闯祸罪的特征时,大都建议对因逃逸致人逝世的景象应详细状况详细剖析,并详细罗列了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几种详细景象,建议别离予以不同的定性与处理。能够说,对这些景象的罗列根本上比较周全,在定性与处理上根本稳当,其间就有建立不作为成心杀人的景象。但细心调查,不难发现, 学者们关于上述问题的剖析均存在着一个一起的缺点,即只指呈现象而无理论上的证明;或许仅依行为人片面上对受害者逝世的听任情绪,以及由行为人先行的交通闯祸行为所引起的作为责任,将其不作为视之为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
这将导致理论根基上的过错,由于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在于其行为契合违法构成,不作为违法亦有其特定的违法构成,也是主客观的一致。这种仅凭行为人片面方面恶的动机来补偿客观方面证明的缺乏的办法是风险的,它极易导致出入人罪,使一些本不该以成心杀人罪科罪的案子不恰当地以成心杀人罪处理。
(一)在逃逸致人逝世案子中交通闯祸的先行行为能否引起作为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行的观念,构成不作为违法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作为的责任,而发生作为责任的依据(来历)大致有四种状况:
(1)法令明文规则的作为责任;
(2)职务或事务要求的责任;
(3)法令行为引起的责任;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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