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8 02:05浏览量:1478
【释义】
所谓虚伪宣扬,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的规则,是指经营者使用广告或许其他办法,对产品的质量、制形成分、功能、用处、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子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条的规则,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形成相关大众误解的,能够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则的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行为:(1)对产品作片面的宣扬或许比照的;(2)将科学上未结论的观念、现象等当作结论的现实用于产品宣扬的;(3)以歧义性言语或许其他引人误解的方法进行产品宣扬的。以显着的夸大方法宣扬产品,不足以形成相关大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行为。
【统辖】
关于虚伪宣扬胶葛案子的地域统辖,法令或司法解说没有做出特别规则,应当依照一般侵权案子确认统辖。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则,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上述侵权行为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8条的规则,包含侵权行为施行地和侵权成果发生地。
关于虚伪宣扬胶葛案子的级别统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子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的规则,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基层人民法院也能够受理。
【法令适用】
处理虚伪宣扬胶葛的法令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广告法》第2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子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条的规则。
【确认该案由应当留意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则了虚伪宣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实质不在于是否构成“虚伪宣扬”,而在于是否构成性“引人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子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条捉住“引人误解”的实质,界定了几类特别的虚伪宣扬行为,并对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的判别规范等做出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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