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离职的: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者获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0 15:44浏览量:2324
【事例】
李某于2005年2月应聘于北京某公司,并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作合同,约好李某从事行政管理作业。月薪酬为2700元。2009年1月1日,公司人事部口头告诉与李某因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作合同,因合同期满就天然停止所以没有经济补偿。李某不赞同公司的这种做法,她认为依据劳作合同法,公司应付出付出给她的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所以,便与公司交涉,在不能达到协商一致的状况下,李某向劳作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比较】
不续签可获经济补偿金
《劳作法》:尚为空白。第23条,劳作合同期满,劳作合同即行停止。比方,李某的合同在2月份到期,单位有权自主决议是否与其续签。如不续签,李某只能走人。
《劳作合同法》:第46条第5款,劳作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第47条:经济补偿按作业年限核算,每作业满1年付出1个月薪酬,不满6个月的依照半个月薪酬核算。李某作业4年,可是因为《劳作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收效,因而这项新的补偿的核算最长从2008年1月1日核算,因而李某能够得到1.5个月的经济补偿,合计约4000元。
别的,在大多数状况下,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作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可是有一种状况破例:单位在保持、进步待遇的状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赞同续签的(《劳作合同法》第46条第5款),就没有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单位自动提出跟你续签(不低于原先待遇),而你坚持不续签,就拿不到经济补偿了。
作者:张峰律师--劳作裁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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