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2 13:59浏览量:24

再婚家庭,女儿系生授予日子,然后生父逝世,生母向法院提出要求改变孩子的抚育权,那么针对这种状况该怎么办呢?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欢迎阅览。
爸爸妈妈离婚
女儿随生父继母日子
林某玉与吴某俊于1991年1月29日成婚,1999年11月19日生育女儿吴某。后因爱情破裂,吴某俊于2004年5月17日诉至饶平法院,要求与林某玉离婚,同月28日,两边经法院调停离婚,协议约好“婚生女孩吴某由吴某俊担任抚育,抚育费由吴某俊自己担负,林某玉对婚生女有探望权”。2004年12月30日,吴某俊与许某娜成婚。自此,吴某随其父吴某俊与许某娜开端一同日子。
生父逝世
女儿监护权引争议
2012年2月20日,吴某俊病亡。此后,吴某仍同许某娜一同日子,但自2013年5月开端,吴某到其祖母家与祖母一同日子。许某娜每月支交给吴某332元(即从老公原单位收取的日子困难补助费),不再给付其他费用。
林某玉与吴某俊离婚后一向没有再婚,吴某俊逝世后,林某玉屡次向许某娜要回孩子的监护权,但许某娜要求林某玉付出其9年来抚育吴某的费用。2013年11月8日,原告林某玉诉至饶平法院,恳求判定吴某由其监护、抚育。
改变抚育权
该不该补偿抚育费
许某娜以为自己是吴某的继母,9年来已构成现实上的收养联系,两边也有稠密的爱情根底。依照法律规则,生爸爸妈妈要求免除收养联系的,养爸爸妈妈能够要求生爸爸妈妈恰当补偿收养期间开销的日子费和教育费。在与吴某俊的婚姻联系中,她与吴某俊一同承当着吴某的抚育职责,现林某玉恳求改变吴某的抚育权,所以她有权恳求林某玉付出9年来承当抚育吴某的抚育费合计108249.19元。而林某玉以为抚育费的承当已在离婚协议中清晰约好,所以不赞同许某娜的要求。
判定成果
支撑部分抚育费恳求
饶平法院经审理以为,吴某俊作为吴某监护人已病亡,林某玉作为吴某的生母且有监护、抚育才能,依法应承当对吴某的监护、抚育职责。至于吴某与被告许某娜之间因姻亲联系而构成拟制的血亲联系(继母女联系)已因吴某俊的病亡而失掉根底,诉讼中许某娜赞同吴某由原告林某玉担任抚育,吴某自己也挑选随其生母林某玉一同日子,现林某玉恳求抚育吴某,依法可予支撑。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林某玉是否应付出许某娜抚育吴某的费用及费用的数额。许某娜恳求林某玉付出抚育吴某的抚育费能够分为三个阶段:榜首个阶段,2005年1月至吴某俊逝世前,因吴某俊与林某玉离婚时清晰约好,吴某由吴某俊担任抚育,抚育费由吴某俊自己担负,即吴某俊病亡前吴某的抚育费应由吴某俊担负。因而,这部分抚育费,法院不予支撑。第二个阶段:2012年2月吴某俊病亡后,吴某仍由许某娜抚育至2013年4月,现许某娜恳求林某玉付出这段期间由其垫支的吴某抚育费,依法可予支撑。第三个阶段:2013年5月开端至今,吴某已随其祖母一同日子,除老公原单位发给的日子困难补助费332元外,许某娜不再付出任何抚育费用,这部分抚育费恳求无现实根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撑。
该案经调停未果,饶平法院终究判定:吴某由林某玉担任监护、抚育;林某玉付出许某娜垫支的吴某抚育费18979元。
林某玉对该判定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以为原审法院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职责与抚育教育的职责,婚姻法规则,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即便离婚约好由一方自行抚育孩子并担负孩子的抚育费,另一方对孩子仍然有监护职责。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的联系跟着姻亲联系构成了拟制血亲联系。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职责,适用婚姻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应当承当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的监护抚育职责。当拟制血亲联系失掉根底,生母与继母都是孩子的榜首次序监护人,依法应当承当监护职责,生母没有与孩子一同日子的期间宜以给付抚育费的方式承当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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