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协议是转租合同还是租赁权转让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4 10:08浏览量:2592
我国合同法规则,房子的承租人租借房子的时分,就需求与租借人签定租借合同,当承租人要对房子进行转让的,就需求获得租借人的赞同,那么转让协议是转租合同仍是租借权转让合同?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转让协议是归于转租合同仍是租借权转让合同
案情简介:转让协议是转租合同仍是租借权转让合同
2007年1月6日,王某以原承租者的身份与李某签定一份《我国轻纺城市场营业房转让协议书》,约好:由王某将其承租的我国轻纺城**大厦买卖区二楼204号一间营业房转给李某承租,转让价为15. 5万元。在签约时李某将转让款一次性支交给王某。之后经李某了解,王某并不是上述营业房的原承租者,上述房子非系营业房而是仓库,承租期也自2006年1月30日届满,按原租房合同规则,承租者有必要是运营布料者,而王某也非运营布料者。后李某屡次与王某交涉未果。经法院释明后,李某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免除原、王某之间签定的营业房转让协议;判令王某当即返还营业房转让款12. 4万元(转让款算计是15. 5万元,其间定金3. 1万元),双倍返还定金6. 2万元,算计18. 6万元;判令王某补偿李某转让款15. 5万元自2007年1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丢失;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当。
法院判定:应当确认转让协议有用
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王某于2007年1月6日签定《我国轻纺城市场营业房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好王某自愿将所承租的我国轻纺城芙蓉大厦买卖区二楼204号一间营业房转给李某承租,转让价15. 5万元,并约好王某从该营业房上获得的权力、责任同时转让给李某,两边还需向产权单位处理过户手续。当日李某将转让款支交给王某。王某将原、王某约好转让房子的原始租房合同书交交给李某。该租房合同书的租借方为绍兴县芙蓉大厦办理部,承租方为向某某,租借房为芙蓉大厦二楼204号一间,租借期限自2005年1月30日起至2006年1月30日止,缔结时刻为2005年1月28日。原、王某签定转让协议后,王某至今未能向李某交给约好转让的房子。另查明,芙蓉大厦已被政府拆迁,拆迁查询作业于2006年7月1日开端,2006年10月10日撤除结束,原、王某均不归于安顿目标。
律师说法:怎么确认本案的转让协议性质
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令保护,两边均应依约实行。本案争议焦点有三:(1)原、王某签定的转让协议的性质是转租合同仍是租借权转让合同?关于转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承租人经租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租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第三人对租借物形成丢失的,承租人应当补偿丢失。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转租的,租借人能够免除合同。”可见,转租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承租人与租借人之间的合同持续有用,承租人不退租借借联系。所谓租借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借物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承租联系,而租借联系存在于受让人与租借人之间。我国合同法对租借权转让未作明确规则,但依其概念,可确认租借权转让并非单纯的权力让与,而是包含责任在内的一种法令地位的转让。结合本案现实,王某将讼争营业房转让给李某,李某一次性付清转让款,王某将讼争营业房的原始租借合同即绍兴县芙蓉大厦办理部与向某某的租房合同书交交给李某,应视为原、王某签定转让协议及王某交给租房合同书的意图是使李某直接与绍兴县芙蓉大厦发作法令上的权力责任联系,若该讼争房子存在续租权,则应由李某享有。故原、王某间的转让协议的性质应确认为租借权转让合同。(2)原、王某间的转让协议是否有用?从法令规则及本案现实剖析,原、王某间的转让协议应属有用合同。我国合同法未规则租借权的转让。租借权为一种债务,所以租借权的转让归于债务转让领域。租借权的转让实际上是合同债务债务的同时转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则,“当事人一方经对方赞同,能够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力和责任同时转让给第三人”。依此,经合同另一方即租借人赞同的租借权转让是合法转让,未经租借人赞同的租借权转让为不合法转让,转让行为对租借人不发作法令效力。但对承租人和受让第三人而言,转让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并未违背法令、法规的禁止性规则,应属有用。故本案原、王某间签定的转让协议应属有用。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转让协议是归于转租合同仍是租借权转让合同”问题进行的回答,本事例是承租人的转租协议是归于租借权的转让,而不是租借合同的转让,我国法令对租借权转让是没有规则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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