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对象条件的几个探讨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4 07:42浏览量:157
  所谓合理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或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对不法损害者所施行的不超越必要极限的防卫行为。合理防卫是法令赋予公民同不法损害作斗争的一项权力,是合理的合法行为,合理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合理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力,既不是一种报复,也不是一种赏罚,更不是一种私刑,而是在急迫状态中为了阻止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经过对不法损害者形成必定损害来到达同违法违法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法。因而,行使这种权力,有必要契合必定的条件,不能恣意乱用。一起,也要清晰合理防卫仍是我国公民应尽的道义上的责任。有条件进行合理防卫而不施行合理防卫,逃避同正在进行的违法违法行为作斗争,听任违法违法分子肆无忌惮,致使国家和公民利益受损害的人,应当遭到道义上的斥责。具有特定责任的人,如公民警察,逃避同违法违法行为作斗争,构成不作为方式违法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在,在刑法学界,就合理防卫的目标条件,存在着几个有待讨论的问题,笔者在此谈点观点,以求教于同仁。
    一、动物能否成为合理防卫的目标?
    笔者以为,对动物的侵袭要作具体分析,不能混为一谈。动物的侵袭大致有以下几种体现:1、动物的主人成心唆使自己的动物去侵袭别人。如:刘某唆使其训练有素的猎犬去咬张某的鸭子。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行为是不法损害,猎犬是刘毁损别人资产的东西,张某可以施行合理防卫。看起来张某是对猎犬反击,损害的是动物,但实际上受损害的仍是猎犬的主人刘某,即损害了刘的产业。反击猎犬,便是损害刘的产业利益,真实受损害的是刘某自己,所以,在这种条件下,反击动物的侵袭是合理防卫行为。2、或人的动物被别人唆使而侵袭别人。如:朱某把金某的牛悄悄牵出来撞人家,遭到要挟的人把牛打伤或死。在这种情况下,打死牛的行为是急迫避险行为。急迫避险有一个特色,便是所损害的不是不法损害者的利益,而是与侵袭无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不法损害者是朱某,牛是金某的,金某并没有施行不法损害,把金某的牛打死了,使他的合法产业受损,显然是急迫避险,不是合理防卫。3、或人的动物自己跑出来伤人,形成对别人的要挟,在这种情况下,把动物打死,也视为急迫避险。
    二、没有到达刑事责任年纪或许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否成为合理防卫的目标?
    1、对未成年人的合理防卫问题。我国刑法第17条规则:已满16周岁的人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罪、成心损伤致人重伤或逝世、强奸、掠夺、贩卖毒品、放火、爆破、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想而知,合理防卫的原因一般是损害性较大的不法损害,因而,对施行不法损害的已满14周岁的人可以施行合理防卫。刑法指出,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在这些未成年人施行损害行为时,可否施行合理防卫?笔者以为:对这个问题应该联络防卫人的片面知道进行具体分析。防卫人假如不知道损害人是未成年人,可以施行合理防卫;假如知道损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合理防卫的条件上就要加以约束。要求防卫人慎重对待施行损害的未成年人,对他们进行防卫,不能像对待违法分子那样,只需有或许,就要避开他们,或许教育、怒斥他们,夺下他们手中的凶器,或许用其他办法把他们管制起来,不要容易损伤他们。只要在合法权益遭到非常急迫的损害的风险情况,其时当地无条件选用其他办法逃避或阻止未成年人的损害行为,即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干够施行合理防卫。
    2、对精力病人的合理防卫问题。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则:精力病人在不能辨识或许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分形成损害成果,经法定程序判定承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责令他的家族或许监护人严加看守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分,由政府强制医疗。”笔者以为:精力病人没有责任能力,他们的行为不能构成违法,他舞刀弄棍的行为是一种病态反映,并不受思维分配,对精力病人的侵袭,被害人则要尽量逃避,不能容易地施行防卫,若不知道损害人是精力病患者,被害人或许别人应该采纳尽量不损伤他而又能维护合法权益的办法,能逃避可以先逃避,然后采纳其他办法把精力病人管制起来。只要在无法逃避,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干采纳损伤精力病人的办法,这种行为是合理防卫。一般来说,施行防卫的不得已性不是合理防卫的合法条件,但在特别情况下,如对未成年人或精力病人施行的损害行为施行防卫时,不得已性便成为附加的合理防卫的合法条件,没有这个条件,所施行的防卫行为就不是合理防卫行为。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则:间歇性的精力病人在精力正常的时分违法,应负刑事责任。”所以,对间歇性精力病人在精力正常的时分施行的不法损害行为,可以施行合理防卫,由于这时,间歇性精力病人可以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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