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劳务派遣监管高招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7 08:13浏览量:1879
现在因相关部门对劳务差遣用工方式缺少必要的监管,劳务差遣人员权益受损问题比较突出,严峻背离了同工同酬准则。劳作差遣工的维权难题已经是非常严峻了。那么现在听讼网小编来为我们介绍四种劳务差遣监管办法,欢迎阅览了解。
四大劳务差遣监管高着儿
一、在司法实践中清晰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连带补偿职责,最大程度维护被差遣职工的合法利益,下降其维权本钱。
二、劳作监察部门应将劳务差遣用作业为要点监督查看范畴,对现在劳务差遣的适用范围扩大化的问题予以分阶段逐渐处理,逐渐整理不符合“临时性、代替性和辅助性”差遣岗位要求的差遣用工行为。
三、严厉掌握树立劳务差遣联系的规范,制止用工企业将原有职工转为劳务差遣职工,坚决冲击用工企业采纳劳务差遣方式转嫁职责。
四、工会组织应重视劳务差遣人员入会问题,赋予劳务差遣人员关于用工单位和差遣单位工会的选择权,强化劳务差遣人员的团体洽谈力气。 
职工“被差遣”致合法权益受损事例
王先生在一家服装公司作业了十几年。2008年《劳作合同法》施行后,公司拿来一份劳作合同让王先生签,但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却是一家外地的劳务差遣公司。公司称,签了合同就能持续作业,待遇也不变。王先生就在合同上签了字。后来,服装公司因效益不好把王先生辞退了,且没给补偿金。王先生想打官司,但由于他的劳作合同是与劳务差遣公司签定的,告服装公司很困难,成果王先生没有提起诉讼。
对此法官提示广阔劳作者,《劳作合同法》中赋予了劳作者许多新式权力,比如说接连作业满十年或许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时,劳作者就具有了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选择权;再者,劳作合同到期停止的,用人单位也应该付出经济补偿金。部分用人单位让本企业中的劳作者与劳务公司签定劳作合同,导致职工“被差遣”。因而劳作者在与用人单位签定或续签劳作合同时,一定要看清用人单位,不行容易签字,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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