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公证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8 19:04浏览量:1696

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要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我国公民的子女。
一、收养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证明收养别人子女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这儿所说的涉外收养,是指具有我国国籍在国外或港、澳区域寓居的公民或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收养我国小孩为养子女的行为。
二、处理涉外收养公证,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请求并别离供给以下证件和资料:
收养人应当供给下列通过公证、认证的资料:
1. 收养请求书;
2. 婚姻状况证明;
3. 工作、经济收入和产业状况证明;
4.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 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6. 收养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送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 送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送养人的基本状况及被收养人的状况证明;
4. 社会福利组织作送养人的,应供给该组织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状况证明及查找其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的状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提交孤儿的爸爸妈妈逝世或许宣告逝世的证明,以及有抚育孤儿责任的其别人赞同送养的书面定见。
5. 社会福利组织送养的,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三、处理涉外收养公证应留意的问题:
1. 处理涉外收养公证,当事人应向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处理涉外公证资历的公证处请求。
2. 处理涉外收养公证,有必要由收养人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请求,不得托付别人代为处理。收养人夫妻两边不能一起来我国处理收养公证的,不能来的一方可托付另一方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处理公证,托付书有必要通过公证、认证。
收养法规定为保证树立有用的收养联系、维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涉外收养在程序上较国内的收养程序杂乱。所以进行涉外收养公证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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