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有什么效力?离婚时能否作为分割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31 17:23浏览量:1000
夫妻约好产业制
夫妻约好产业制是关于法令答应夫妻用协议的方法,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一切权的归属、办理、运用、收益、处置及债款的清偿、婚姻免除时产业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好,扫除法定夫妻共同产业制适用的准则。
我国实施法定产业制与约好产业制相结合的夫妻产业制。法定产业制与约好产业制两者的适用准则是“有约好从约好,无约好从法定”。也就是说,关于夫妻产业关系,如夫妻两边有约好的,应按约好处理;如没有约好或约好无效、约好不明确时,则适用法定产业制。即约好产业制可排挤法定产业制优先适用,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适用的效能。
《婚姻法》第19条规则:“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则。”
约好产业协议的效能
夫妻产业约好协议的效能是指夫妻就产业关系进行约好后,对两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作法令上的约束力。约好的效能,可分为对内(指夫妻两边)效能与对外(指第三人)效能。
夫妻产业约好协议对夫妻两边均具有法令效能,它等于在夫妻之间形成了有关产业办理、运用、处置的准则边界。有了它,假如老公向妻子借钱不还,妻子有权力持欠据和产业约好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老公偿还告贷。当然,这种状况多数只在夫妻感情破裂,进行产业切割时才会发作。
依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由此可见,夫妻关于产业的约好并不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依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产业的约好,是两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经过约好来组织夫妻未来产业的切割,对夫妻两边当然具有约束力。因而,《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可是,在触及第三人利益时,因为夫妻产业约好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立第三人的利益,依据民法的公正准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保护买卖安全,夫妻产业约好须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干发作对外效能,对第三人发作法令约束力。因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亦即,假如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好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缺乏部分用夫妻共有产业和另一方的个人产业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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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摘自网络,由广州杨友元律师为您引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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