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致离婚 离婚诉讼可索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4 03:12浏览量:229
家庭暴力致离婚 离婚诉讼可索赔
——家庭暴力致离婚索赔
作者:马君律师
家庭暴力是指发作在家庭内部的,某一家庭成员侵略其他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的总成,包含绑缚、殴伤、禁锢,不包含所谓的“精力优待”,如要挟、恫吓、诅咒、挖苦、侮辱品格等。
家庭暴力的首要表现形式为优待。在我国家庭暴力发作的重要原因是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思维的影响,而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的制裁晦气,也在必定程度上放纵了家庭暴力的发作。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多持不介入的情绪,他们以为家庭暴力归于私家范畴的工作,司法机关无需介入私家范畴,并且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过于自动、频频的干涉,也可能会影响家庭结构的安稳,拔苗助长的引起家庭的动荡不安。
律师点拨--索赔技巧:
防治家庭暴力的首要办法有:
1、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止、调停,不得推诿、搪塞,有义务予以劝止、调停。
劝止是指劝说行为人今后不再施行家庭暴力。调停是指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的掌管下,以国家法令、法规、方针和社会公德为根据,对当事人两边进行斡旋、劝说、促进他们相互体谅、相等洽谈,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有关组织关于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家庭成员这类民间胶葛进行调停的要点应该是放在查明案子实际的基础上,以法令、法规、规章、方针和社会公德关于优待家庭成员的给予严厉的批判、教育。
2、对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阻止。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从开端到完毕。该行为具有实际的损害性,对受害人的人身损伤处于继续状况。
3、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恳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法》予以行政处分。公安机关通过查验事实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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