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计征房产税时计税余值怎么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6 15:26浏览量:2477

房产税是以房子为交税目标,按房子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所以价计征房产税时计税余值怎样承认?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A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处江苏,成立于2003年,首要从事日用品的出产和零售,自成立以来一向履行企业管帐制度。跟着运营规模的扩大和发展战略的需求,该公司自2010年开端履行企业管帐准则。因为运营管理的需求,2010年1月,该公司托付某施工企业新建一栋房产用作库房;2010年6月购进一栋新建的写字楼;2010年8月以融资租借方法租入一栋房产用作产品的包装车间,公司悉数房产均为自用。关于A公司而言,应怎么核算交纳房产税呢?
房产税的计缴方法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交税目标,以房产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产权所有人或房产的实际运用人等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依照税法规则,对交税人运营自用的应税房产实施从价计征,将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依照1.2%的年税率核算交纳房产税。对将房产租借的实施从租计征,即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12%税率核算交纳房产税。A公司原有的房产和新建及外购的房产均为自用,明显应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关于融资租入的房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128号)规则,融资租借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借合同约好开端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交纳房产税。
房产计税余值的界定
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详细减除起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依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则,A公司减除的份额为30%.因而,A公司核算交纳房产税的关键是精确承认公司原有和新增房产的原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2号)在“关于房产原值怎么承认的问题”中明确规则,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管是否记载在管帐账簿固定财物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子原价核算交纳房产税。房子原价应依据国家有关管帐制度规则进行核算。对交税人未按国家管帐制度规则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则予以调整或从头评价。由此可见,关于房产原价的承认,财税[2008]152号文件尽管着重交税人要“依据国家有关管帐制度规则进行核算”,但并没有一致规则是哪一种管帐制度。换言之,在承认房产计税余值时,交税人依据企业管帐准则或许企业管帐制度规则核算的房子原价,都得到税法的供认。
不同管帐制度下房产计税余值的承认
依照企业管帐制度的规则,土地运用权是计入房产原值的。例如《企业管帐制度》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则,企业购入或以付出土地出让金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在没有开发或缔造自用项现在,作为无形财物核算,企业因运用土地缔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运用权的账面价值悉数转入在建工程本钱。A公司在2010年之前履行的是企业管帐制度,因而在核算房产税时房产的原价是包括土地运用权价值的。
A公司自2010年开端履行企业管帐准则,依据《企业管帐准则第6号———无形财物》运用攻略第六条规则,自行开发缔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运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别离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付出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运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悉数作为固定财物。明显,依照企业管帐准则的规则,原则上是将建筑物和土地运用权别离独自核算的,房产原值一般不包括土地运用权的价值。A公司2010年托付缔造的库房和购进的写字楼,应将土地运用权独自作为无形财物核算,不需求计入房产原值核算交纳房产税。当然,假如A公司关于外购写字楼付出的价款难以在建筑物与土地运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应当悉数作为房产原值核算交纳房产税。
A公司2010年8月融资租入的包装车间应依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的规则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交纳房产税。因为该公司现已开端履行企业管帐准则,《企业管帐准则第21号——租借》的规则,融资租借中,在租借期开端日,承租人应当将租借开端日租借财物公允价值与最低租借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财物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借付款额作为长时刻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承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借商洽和签定租借合同过程中发作的,可归归于租借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财物价值。在此基础上,公司将依照企业管帐准则核算的房产原值减除30%之后即可得到房产计税余值并核算交纳房产税。
新旧管帐制度联接对房产计税余值的影响
鉴于A公司自成立以来一向履行企业管帐制度,自2010年开端履行企业管帐准则,在核算交纳房产税时该公司应留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怎么进行新旧管帐制度的联接,二是对房产税的计税余值有何影响。依据《企业管帐准则第38号——初次履行企业管帐准则》运用攻略的规则,初次履行日之前企业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财物的土地运用权,契合《企业管帐准则第6号——无形财物》的规则应当独自承以为无形财物的,初次履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归于土地运用权的部分从原财物账面价值中别离,作为土地运用权确实定本钱,依照《企业管帐准则第6号——无形财物》的规则处理。就A公司而言,一方面,公司2010年之前原有的房产,应在2010年初次履行管帐准则时将本来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运用权从房产原值中剥离出来,独自作为无形财物进行核算;另一方面,因为土地运用权不再归于房产原值的组成部分,因而土地运用权不需求并入房产原值核算交纳房产税。
此外,A公司还应留意新增房产的房产税交税责任发作的时刻。依据现行房产税方针的规则,托付施工企业建造的库房,从处理检验手续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在处理检验手续前已运用的,自运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置办的写字楼,应自写字楼交付运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融资租借的包装车间,应自融资租借合同约好开端日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好开端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定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在从价计征房产税时,计税余值的承认是参照国家有关管帐制度的规则。因为现在我国企业履行的既有企业管帐准则,也有企业管帐制度,而不同的管帐制度关于土地运用权规则的差异,导致房产原值的承认规范亦不相同。交税人在核算交纳房产税时,应依据详细的状况进行处理。关于采纳新管帐准则的企业,还要留意新旧管帐制度的联接对房产税计税余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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