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权出质首次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8 12:23浏览量:910

细则中的专利权出质值得重视
(我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
新修正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制度完善具有腾跃性前进。从专利的创新到专利的请求批阅,还有专利的维护履行都以立法方式详细承认下来,不光影响了各行各业对专利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一起也标准了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的审判作业。但是,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完成是多方面的,除了企业自用、答应别人运用等,还能够以他项物权完成利益。这一次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第十四条新添加的第三款规则:“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一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出质挂号。”这是我国从专利法律法规层面初次对专利权出质做出规则,也是这一次新修正的亮点地点。
我国有关专利权出质的标准,并非首要出自专利法,而是出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担保法。1996年10月1日,我国专利局公布实施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处理暂行方法》第三条规则:“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我国专利局处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自该方法实施以来,到2007年末,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质押挂号的合同共有300多项,触及专利700多件,质押总额近60亿元。到2009年9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质押挂号的借款总金额约156亿元。
与此直接相关的是,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我国专利局于1996年10月1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专利财物评价处理作业若干问题的告诉》,并于1997年4月20日一起发布《专利财物评价处理暂行方法》。2001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财物评价原则——无形财物》,对包含专利权在内的无形财物评价做出标准。2006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宣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财物评价处理作业若干问题的告诉》。上述行政标准文件的出台,直接推进了专利权质押作业的展开。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则:“债务人或许第三人有权处置的下列权力能够出质:……(五)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则:“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出质挂号时建立。”这实质上是对担保法第七十九条有关质押合同收效的规则,依据《合同法》做出重要修正。
合作物权法的出台,2007年6月29日,我国银监会印发了《银行展开小企业授信作业辅导定见》,替代了2005年发布的《银行展开小企业借款事务辅导定见》,其间第14条清晰规则:“银行可接受……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设定“以应收账款出质”,2007年10月1日,我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挂号方法》实施,清晰将“知识产权的答应运用”列入能够出质的“应收账款”,这为知识产权质押拓荒了别的一种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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