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的共犯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9 22:14浏览量:2641

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违法,这是我国刑法第25条第款对一起违法所下的界说,依据这一界说,构成一起违法有必要具有以下要件,一是违法主体有必要是两人以上,二是客观方面有必要具有一起的违法行为,三是片面方面有必要具有一起的违法成心。 依据以上剖析,能够看到,一起违法只存在于直接成心和直接成心两类罪行方式中,在过错违法中不存在一起违法的状况。如前所述,不合法行医罪的片面特征表现为直接成心,而关于形成就诊人逝世、身体健康受损的成果则是直接成心或过错。在一般状况下,一起违法能够在任何一类成心违法中呈现,那么在不合法行医罪中,在哪些状况下可能会呈现一起违法呢?无妨对以下几种状况作一剖析:
进步就医认识一、是雇佣没有执业资历的人行医,关于被雇佣者可作为不合法行医罪之主体,自无疑问,但关于雇主是不是必定构成不合法行医罪呢?这应分状况对待之:明知受雇者不具有执业资历,依然雇佣的,为适格之主体,但由于受被雇佣者诈骗(如用假医生执业证)而雇佣没有执业资历的人行医的,则不应将其按不合法行医罪论处,由于这不契合一起违法的片面要件,即没有一起的成心。
二、是数人合伙不合法开办诊所,其间一人诊治行为独自导致严重成果,应怎么处理?,对其他合伙人应按一起违法处理。由于该数人合伙开办诊所,具有一起的违法成心,虽然其他合伙人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形成严重成果,但不合法诊所的存在为不合法行医的发作发明了条件,对违法成果的发作具有不行推脱的职责。当然,关于该数人处分应辨明职责,即关于其间的担任人和直接行为人以主犯论处,而关于其别人一般以从犯论处。
三、是出借(租借)、转让、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别人使用该许可证进行不合法行医,形成严重成果,关于出借(租借)、转让、出卖人可否按不合法行医罪论处呢?,应按不合法行医罪的共犯论处。原因在于:行为人关于别人没有合法的许可证,并使用其许可证进行不合法行医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使别人的不合法行医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使别人的不合法行医行为更为便当,对社会形成损害的可能性也更大。但应看到,行为人的行为对别人的不合法行医行为一般只起到辅佐效果,故宜按从犯从轻或减轻论处。
四、是关于亲属和朋友为不合法行医者出资、免费供给场所,是否构成不合法行医的共犯呢?关于这个问题,应分别对待,不能混为一谈。在实践中,亲属、朋友为不合法行医者供给物资上的协助,往往不知道开办医疗机构应具有哪些条件,并且法律上也没有规则关于此种景象,亲属、朋友有检查的责任。一般状况下,亲属、朋友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协助,不具有从中牟利或其他不合法意图,片面上不具有一起的违法成心,因而不宜按不合法行医罪的共犯论处。但关于明知不合法行医者没有“两证”,仍为其供给便当,形成严重成果的,则应按不合法行医罪从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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