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标准是怎样划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7 08:05浏览量:2726

独生子女按下列规范确认:
(1)夫妻两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要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组织抚育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两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收取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荣耀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能够持续享用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收取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荣耀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持续享用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用法令第四十四条规则的奖赏。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