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4 07:59浏览量:2557
刑事拘留是我国常用的一种处分和查询手法,可是刑事拘留也有必定的适用条件和它的特色,那么刑事拘留司法解释到底是怎么样的呢?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又是什么呢?以下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编写的有关于“刑事拘留司法解释”的相关法令常识。
刑事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一)拘留的特色
1.有权决议选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子中,关于违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以及有消灭、假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的违法嫌疑人也有权决议拘留,法院具有司法拘留的决议权,诉讼参与人或许其别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假造、消灭重要依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子的 (二)以暴力、要挟、贿买办法阻挠证人作证或许指派、贿买、钳制别人作伪证的 (三)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产业,或许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产业,搬运已被冻住的产业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帮忙履行的人,进行凌辱、诋毁、诬害、殴伤或许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要挟或许其他办法阻 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的。除以上景象之外,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冲击法庭的,或许有其他阻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法院能够决议对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处分,或许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管何种拘留,均由公安机关履行不管是公安机关决议的拘留,人民检察院决议的拘留,仍是人民法院决议的司法拘留都一概由公安机关履行。 2.刑事拘留只要在紧迫状况下才干选用。只要在紧迫状况下,来不及处理拘捕手续而又需求立刻掠夺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干采纳拘留;假如没有紧迫状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处理拘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种掠夺公民自由的强制办法。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色在于彻底掠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约束公民人身自由。就掠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拘捕具有相似性,都归于拘押的一种,因此也只要在确有必要时才干选用。 4.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办法。拘留的期限较短,跟着诉讼的推动,拘留要及时予以改变,或许转为拘捕,或许改变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许开释被拘留的人。 5.刑事拘留的目标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令严厉规则的景象。
(二)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有必要一起具有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目标是现行犯或许是严重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施行违法的人,严重嫌疑分子是指有依据证明具有严重违法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迫景象之一。关于何谓紧迫景象,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关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选用罗列的办法,规则关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公安机关能够先行拘留: (1)正在准备违法、实施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许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违法的。 (3)在身边或许住处发现有违法依据的。 (4)违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 (5)有消灭、假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的。 (6)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严重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具有决议拘留和履行拘留的权限以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则;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子中,关于具有以下两种景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议拘留:(1)违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2)有消灭、假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的。人民检察院决议拘留后,由公安机关履行。 拘留的程序和期限 (一)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依法需求拘留违法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陈述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同意拘留的单位担任履行。 人民检察院决议拘留的案子,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定见,部分担任人审阅,检察长决议。决议拘留的案子,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议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担任履行。公安机关应当当即履行,人民检察院能够帮忙公安机关履行。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议拘留下列有特别身份的人员时,需求报请有关部分同意或许存案: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假如是因现行犯被拘留,决议拘留的机关应当当即向其地点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常务委员会陈述;由于其他原因需求拘留的,决议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常务委员会答应。
(2)决议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选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分批阅。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陈述的,能够边履行边陈述,一起要寻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分的定见。 (3)对外国留学生选用刑事拘留时,在寻求当地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定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批阅。 公安机关履行拘留时,有必要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回绝签名(盖章)或许按指印的,履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假如抵抗拘留,履行人员有权运用强制办法,包含运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办或许无法告诉的景象以外,决议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24小时以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地点单位。所谓有碍侦办的景象是指:同案的违法嫌疑人或许逃跑、藏匿、消灭或许假造依据;有或许相互串供、缔结攻守同盟;或许其他同案犯有待查验的。所谓无法告诉的景象是指:被拘留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族或许工作单位的。影响告诉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地点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告诉的,应当在拘留告诉书中注明原因。决议拘留的机关关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意图是查清现实,避免错拘。一起也能够及时搜集依据,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贻误战机。在发现不该当拘留时,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所谓不该当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景象:违法行为没有发作或许被拘留的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虽然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该追查刑事责任的;虽有违法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违法行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人并不具有法定的适用拘留的景象,不需求拘留的。遇有上述状况的,应当当即将被拘留人予以开释,并发给开释证明。 对需求拘捕而依据还不满足的,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即通过讯问,以为被拘留人犯有罪过,依法需求拘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没能搜集到满足的依据证明其违法现实的,假如出于办案的需求,应采纳必定的强制办法以约束其人身自由的,能够对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对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需求拘捕的,应当处理拘捕手续。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则,公安机关在异地履行拘留时,应当告诉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则,决议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办或无法告诉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24小时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地点单位。有碍侦办的状况包含:其他共同违法嫌疑人闻讯后有或许逃匿、毁弃或许假造依据的;或许相互勾结,缔结攻守同盟的;其他违法有待查验及还未采纳相应办法的,等等。但在上述景象消除后,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地点的单位。
归纳以上内容看来,刑事拘留也不是那么简略的事,关于司法解释仍是比较明晰的。假如关于上面常识还有什么疑问,听讼网为你供给律师在线服务咨询,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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