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的处理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8 00:52浏览量:2089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则,对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派出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建立该派出机关的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分依法建立的派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则,对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派出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建立该派出机关的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分依法建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令、法规或许规章规则,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建立该派出机构的部分或许该部分的本级当地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对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安排的当地公民政府、当地公民政府工作部分或许国务院部分请求行政复议;对两个或许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起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一起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对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在吊销前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因为这几种复议统辖的状况比较复杂,所以关于有上述景象之一的,在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难以确定谁是复议机关时,也能够向详细行政行为发作地县级公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7日内,担任将该请求转送到规则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奉告请求人。假如接到请求的县级公民政府不依照规则转送行政复议请求,即不转送或许不依照规则的时刻在7日内转送、或许敷衍了事将复议请求转送给不应受理的机关、或许尽管转送但不及时奉告请求人的,都是一种渎职行为并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4条,行政复议机关违背法令规则,不依照规则转送行政复议请求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正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后受理仍不依照规则转送复议请求,形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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