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如何追究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3 12:53浏览量:2235
事例:刘某驾车行至某十字路口时,正好遇车前方骑人力三轮的李某忽然向右转弯,刘某所以下意识的向左打轮,因为状况紧迫,没有敞开左转向灯,成果撞上了从后边正常行进过来的王某,将王某撞伤,二车辆损坏。但因为人力三轮自顾脱离现场,二相撞车辆留在事端原地,并由刘某报警,事后由交警进行处理,通过现场勘查和判定,以为我没有敞开左面转向灯而忽然转弯,使后方王某来不及逃避而与刘某车相撞,确定王某无职责,因为第三者李某不在现场,所以无法确定他的职责,所以由刘某负事端悉数职责,对此,刘某心存疑问,所以向律师咨询,第三者的原因此发作的交通事端应怎么追究职责呢?
律师回答:在实践中,因为第三者的原因此导致的交通事端的状况时有发作,我国法律规则在处理三方以上当事人形成的交通事端时,应当依据其时的状况以及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的效果巨细区分职责。本案中,刘某为了防止撞到李某而忽然打方向盘,归于紧迫避险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则:因紧迫避险形成危害的,由引起险情发作的人承当民事职责。假如风险是由天然原因引起的,紧迫避险人不承当民事职责或许承当恰当的民事职责。因紧迫避险采纳办法不妥或许超越必要的极限,形成不该有的危害的,紧迫避险人应当承当恰当的民事职责。刘某是为了逃避人力三轮车而在未敞开左转向灯的状况下忽然左转弯,但因为未打转向灯,没有给后边来车以提示,所以采纳的紧迫避险办法不妥,而且形成了别人受伤这种不该有的危害,所以作为紧迫避险人,刘某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而本案中的人力三轮车不走非机动车道而走机动车道,并存在违章行为,引起险情,所以也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则:驾驭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进应当恪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则。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进;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进。依据该规则,人力三轮车未按规则行进在非机动车道内,存在违章行为。在该起事端中应承当必定职责。
所以,在这起三方事端中,刘某和人力三轮车都存在违章行为,应各自承当必定职责。王某不存在违章行为,不承当职责。但因为事端发作后,刘某未及时将人力三轮车留在事发现场,导致其脱离后无法找寻,也就无法追究其职责。故本次事端应由刘某承当悉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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