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的形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7 11:53浏览量:2819
依据刑法分则对详细违法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则,违法既遂有以下几种形状:
(一)成果犯的既遂
以损害行为和损害成果一起构成违法的客观方面为规范,即行为人不只施行刑法分则所规则的行为,并且只需发作了法定的损害成果,才干构成违法既遂。这些违法,一般是形成物质性的、有形的损害成果的违法,例如成心杀人犯把被害人杀死了,便是成心杀人罪的既遂,假如没有发作被害人逝世的损害成果,便是成心杀人罪的未遂。盗窃犯非法占有了公私资产,便是盗窃罪的既遂。假如没有发作非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成果,便是盗窃罪的未遂,等等。可是也有形成非物质性损害成果的违法,虽然没有对损害目标形成物质性的、有形的损害,可是也对其违法客体形成了本质的损害,其损害状况是实践存在的,如强奸妇女罪,损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行侵略的权力、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尊严和声誉。强奸行为对这些形成了损害,但这些损害却是无形的,精力方面的要素比较大,可是损害成果却是存在的。
(二)成果加剧犯的既遂
所谓成果加剧犯,是指行为人所施行的违法行为,发作了违法成果,一起又形成了法定的重成果,因而刑法对其规则了较重法定刑的违法。有的学者以为,成果加剧犯是由两层罪行方式构成的违法,由于行为人对加剧成果是出于过错,而过错违法中不存在违法未遂问题,因而相应地也就不存在既遂形状。但刑法界普遍以为,成果加剧犯不存在违法未遂形状,由于,假如没有发作法定的加剧成果,就不建立成果加剧犯,当然也就谈不上成果加剧犯的未遂,而只能以底子违法的即遂犯论处。
(三)行为犯的既遂
所谓行为犯,是指以施行法定的违法行为作为违法构成必要条件的违法。行为犯是以行为的施行或许完结作为既遂的规范,只需行为人施行了刑法分则所规则的行为,不管是否发作了违法成果,其行为自身即构成违法既遂。这类违法,大都是形成非物质性的、无形的损害的违法。例如《刑法》规则的鼓动推翻国家政权罪、诬告陷害罪等,只需行为人施行了宣传鼓动或许诬告陷害的行为,不管其违法意图是否现已到达,违法成果是否发作,都构成违法的既遂。
(四)行为犯的既遂
所谓行为犯,是指以着手施行刑法分则条文规则的某种详细违法的施行行为作为违法构成必要条件的违法。关于行为犯,只需行为人着手施行违法的施行行为,违法即告建立,而不管是否形成了损害成果。因而,对行为犯既遂的确定,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是否现已着手施行违法,而不在于其违法行为是否形成了有形的损害成果。可是,关于某些特定的违法行为应当详细情况详细对待,如行为人用外国语进行反抗宣传鼓动,而其鼓动的目标底子不明白外语,这事实上是一种手法不能违法的未遂,而不宜按既遂罪论处。因而,行为犯着手施行违法今后,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构成违法的既遂形状。
(五)风险犯的既遂
所谓风险犯,是指以损害行为具有形成必定损害成果的客观风险状况,作为构成违法的必要条件。风险犯是以形成某种违法成果发作的风险状况作为违法既遂的规范。从风险犯的特征看,风险的既遂,要求行为人施行的刑法分则规则的某种违法行为,只需构成足以发作严重成果的风险状况即为既遂,而不以严重成果的发作作为确定违法既遂的规范。这类违法主要有损害公共安全的几种特定违法,例如《刑法》规则的损坏交通工具罪、损坏交通设备罪,都是以行为人的损坏行为形成足以使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发作倾覆、破坏风险,作为违法既遂的规范。其行为形成了实践的严重成果,则依照《刑法》规则的加剧法定刑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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