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8 19:05浏览量:2609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规范的告诉
皖政〔2012〕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征地补偿作业,实在保护被征地农民和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护社会调和安稳,省政府决议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规范。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和《安徽省征地一致年产值及补偿规范》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自本告诉下发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团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规范履行。建造用地坐落同一年产值或区片归纳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征地补偿规范,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别地类进步征地补偿规范。
二、运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地点乡(镇、大街)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规范履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规范履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实在做好新旧征地补偿规范的联接作业,加强方针宣扬解说,妥善解决施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保证新征地补偿规范顺畅施行。新征地补偿规范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征地同意,且市、县人民政府已拟定并布告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补偿规范依照布告确认的规范履行;未拟定或布告征地补偿、安顿计划且未施行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规范履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规范,由省人民政府一致制定,并依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缓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子、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规范,报省国土资源厅存案后履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调整后的征地补偿规范由省国土资源厅担任解说。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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